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勉县职业农民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勉阳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勉县职业农民扶持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日
勉县职业农民扶持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鼓励各类社会人才投身现代农业,加快建立一支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取得职业农民资格证书的职业农民,包含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职业农民。
第三条 对职业农民实施“四优先”,即:优先落实涉农优惠政策扶持;优先申报安排中、省、市项目扶持;优先提供金融信贷支持;优先享受科技推广等各项配套服务。
第四条 促进资源要素流转。鼓励和支持职业农民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采取转让、转包、租赁、互换、入股、联营、托管等方式流转农村土地(包括耕地、林地、四荒地和养殖水域),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积极开展林权、农村房产、果园、养殖基地、机械设备确权赋能,推动农村各种资源要素进入市场,促进生产要素向职业农民集中。
第五条 实施用地用电保障。对发展规模经营的职业农民,经过批准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按照《汉中市职业农民扶持奖励办法(暂行)》规定,不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于管理和生活用房、仓库、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附属设施占用耕地,在国土资发〔2010〕155号文件规定的控制规模内,按照农用地管理。从事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的职业农民,电费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优先办理所需用电服务。
第六条 加大项目配套扶持。对农村土地整理、标准农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优势农产品基地、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农村道路、农网改造、农村沼气等涉农项目,从项目编制、申报源头上向职业农民倾斜,优先给予水、电、路、渠、沼气、土地整理等基础设施建设配套支持,同时,逐步将新增惠农补贴重点向职业农民倾斜。
第七条 优先提供科技服务。对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职业农民实行“一对一”对口帮扶,各涉农单位优先选派专业对口的科技人员进村入户、联户结对开展技术指导服务,帮扶成效将作为农业专业技术人员年终考评和职称晋升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 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按照《陕西省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职业农民投资创办农业项目可享受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职业农民自主创办农业生产经营项目的,可为其提供8万元以内,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服务;职业农民联合创办农业企业的,可为其提供30万元以内,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服务;职业农民创办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且招工人数符合小微企业认证标准的,按其规模可为其提供400万元以内,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服务,小微企业贷款所产生的利息,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给予贴息(其中:中省财政37.5%,市级财政12.5%)。
第九条 实行税费优惠减免。对职业农民从事农、林、牧、渔生产经营收入减征或免征所得税、营业税,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开展的各类生产设施建设属县一级行政性收费项目一律免收,事业性收费一律从低收取;代中、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低限收取。
第十条 支持和帮助职业农民创办的农业企业开展无公害产品认证、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原产地认证及食品质量安全认证、商标注册,打造特色品牌,提高产品附加值。
第十一条 逐步推行免费培训。整合“阳光工程”、“雨露计划”等培训项目,对职业农民实行职业技能免费培训,全面提升专业技能水平。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职业农民培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