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勉县城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6107250000/2026-000062
  • 发布日期:

    2026年04月17日 14:22
  • 来源:

    勉县住建局
  • 发文机构:

    勉政办发〔2026〕5号
  • 内容概述:


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县城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勉阳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勉县城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416

勉县城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区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畜禽屠宰等非居民日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屠宰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可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等废弃物

第四条 餐厨废弃物的治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分类投放、统一收运、集中处置、科学利用,推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一体化模式。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资金、用地保障,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的综合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县城区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公安、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应当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包含餐厨废弃物治理的内容,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基础设施建设的布局、规模和用地。

依据环境卫生专项规划预留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环境保护要求和本县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建设餐厨废弃物处理场(厂)。

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参与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保障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的合法权益。县发展和改革审批或者核准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时,应当征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的意见。

第九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运输设施装置,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联系相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章  产生、收集和运输

第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签订收运协议,并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备案。

第十二条 产生餐厨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县发展和改革确定的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三条 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选食品加工工艺、按需取食、节俭用餐等方式,从源头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

产生餐厨废弃物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餐厨废弃物单独收集、分类存放;

  (二)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密闭及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三)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安装符合有关技术要求的油水渣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设备;

  (四)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台账,如实记载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检查、核验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废弃物裸露存放,或者随意倾倒、抛洒、丢弃;

(二)将餐厨废弃物投放或者排入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污水管道、雨水管道等市政公共设施河道、渠道、湖泊、水库等场所;

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无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将餐厨废弃食用油脂直接或者经加工后作为食用油销售;

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五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服务,应当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批准,取得许可证书,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餐厨废弃物专用收集容器;

  (三)具有全密闭自动装卸车辆,有防异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有行驶、装卸记录仪;

(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

(五)有固定的办公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活动。

   第十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可以通过招标、委托的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单位,并与其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协议。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七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废弃物的数量、去向等情况;

  (二)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联单制度;

  (三)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和运输餐厨废弃物,每日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或集中收集点清运餐厨废弃物不得少于一次;

  (四)实行密闭化运输,并保持收运设备和工具完好和整洁;

(五)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餐厨废弃物处(厂)

)定期将收运的餐厨废弃物的来源、数量、处置去向等情况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备案

)餐厨废弃物收运应当使用专用车辆,统一标识,并安装车辆行驶记录仪及监控设备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禁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实施下列行为:

(一)随意倾倒、遗撒、丢弃餐厨废弃物和外溢污水;

将餐厨废弃物和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三)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无餐厨废弃物处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或者处置

)擅自停业、歇业;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九条 将餐厨废弃物运往本县行政区域外处置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单位应当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处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处置许可证复印件;

  (二)处置单位生产的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处  置

  第二十条 餐厨废弃物应当由取得许可证的单位集中处置。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应当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批准,取得许可证书,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相应的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

(四)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安全生产、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贯彻执行;

(五)具有可行的餐厨废弃物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

(六)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对配套建设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七)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活动。

第二十一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可以通过招标、委托的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并与其签订餐厨废弃物处置协议。餐厨废弃物处置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制度

  (二)餐厨废弃物处置与产生、收集、运输实行联单制度;

  (三)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

  (四)按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

  (五)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环保标准,防止二次污染;

  (六)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方法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七)按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

  (八)在餐厨废弃物处(厂)设置餐厨废弃物贮存设施,并符合环境标准;

  (九)按要求自行开展监测并填报排污许可执行报告;

(十)餐厨废弃物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第二十三条 禁止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实施下列行为:

(一)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餐厨废弃物,或者将餐厨废弃物中提取的油脂作为食用油对外销售;

(二)将餐厨废弃物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将餐厨废弃物中提取的油脂作为原料加工食用油;

(三)向养殖单位、个人提供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

(四)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从事畜禽、水产品养殖;

(五)擅自停业、歇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个人及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个人及收集、运输、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县发展和改革负责研究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相关产业政策,指导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谋划和推进;按照上级投资专项要求,积极做好相关项目资金申报工作。

县农业农村负责畜禽养殖环节投入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违法行为。

  县市场监督管理负责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利用餐厨废弃物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食用油的违法行为;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销售以餐厨废弃物生产的食品或食用油的违法行为;负责食品餐饮服务环节监督管理,监督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并执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依法查处非法购买、使用以餐厨废弃物加工的食用油的行为;负责餐饮业行业管理,引导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各项管理制度,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将餐厨废弃物交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统一处理

县生态环境负责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

县公安加强对餐厨废弃物收运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或食用油安全检查,依法查处利用餐厨废弃物生产、加工食品或食用油的违法行为,以及明知是用餐厨废弃物生产、加工的食品或食用油仍然销售的违法行为。

县财政负责将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所需财政承担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对纳入城市公用事业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设与运营正常进行。

县旅游、教育、卫生、经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加强对旅游景区(点)宾馆、饭店、餐馆等经营者和学校、医院、企业食堂的监督管理,督促所产生的餐厨废弃物按照本办法规定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以及其他对餐厨废弃物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违法活动投诉和举报,并为投诉人或者举报人保密。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处理,并在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二十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现场开展检查可以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

  第二十七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列入相关目录,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应当对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设备运营状况和处置效果进行年度考核评价,公开考核评价结果。

第二十九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应当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信用体系,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及时将单位行为录入系统,并向社会公布,其记录情况作为单位投标的参考条件

第三十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应当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协议有效30日前,通过招标、委托的方式,确定下一运营期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并与其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协议。

  第三十一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收到申请4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在解除协议前,上述单位必须保证正常服务

  第三十二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的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污染突发事件防范应急案,并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备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程序,核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许可证的;

 (二)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查处的;

(三)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过程中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的行为,不及时采取监管措施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未依法查处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产生餐厨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个人未建立台账,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台账,或者未如实登记餐厨废弃物产生种类、数量、流向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餐厨废弃物单独收集或者密闭存放的,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将餐厨废弃物随意倾倒、抛撒、丢弃的,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将泔水与其他垃圾混倒,或者排入下水道、河道、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等处的,依据《陕西省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无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和处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在县城区范围内畜禽养殖场所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饲喂畜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收集、运输单位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及规定时间、地点收运餐厨废弃物的,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未建立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台账,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台账的,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在收集、运输过程中外溢污水,或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废弃物的,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无餐厨废弃物处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擅自停业、歇业的,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六)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或未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的,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食品或食用油的,或者销售以餐厨废弃物生产的食品或食用油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县城区范围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从事畜禽养殖的,由农业农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三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干扰、阻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以及其他对餐厨废弃物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正常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公安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各镇街道办)对县城区范围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鼓励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开投放,有条件的街道办逐步纳入统一收集、运输、处置。

各职能部门因名称、职责发生变化,由变更后的职能部门承担相应的监管工作。

办法自20264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政策解读:《关于印发勉县城区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