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提醒告诫函

  • 索引号:

    mxscjdglj0/2024-000028
  • 发布日期:

    2024年04月30日 11:46
  • 来源:

    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机构:

    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内容概述:

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提醒告诫函

全县各市场主体:

“五一”劳动节将至,为维护节假日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防止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发生,确保居民生活必需品、大宗商品及旅游市场价格稳定,维护正常价格秩序,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依法合规经营,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加强价格自律,正确行使自主定价权,保持生活必需品、大宗商品及旅游市场价格总体平稳,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和公众利益,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相关商品,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严格依法明码标价。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切实做到价签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完整、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违规捆绑销售、搭售其他商品。经营者进行交易结算时不得反向抹零”,采取“四舍五入”“不舍全入”等方式多收价款。

三、不得随意提高猪肉、禽蛋等生活必需品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哄抬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四、不得随意提高景区门票、餐饮、住宿、停车场、观光购物等销售价格,不得串通涨价、价外加价、强制代收费用,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不得违规设置“园中园”门票等形式变相提高门票价格,严禁不执行优惠措施。

五、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虚假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各市场主体要认真对照主动开展自查,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对于借机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勉县市场监管局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向社会公开曝光。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发现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及时拨打12315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