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勉政复〔2026〕5号
申请人:胡某某
被申请人:勉县自然资源局,住所:陕西省汉中市勉县绿源路。
申请人胡彩云因对被申请人勉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以网络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6年1月22日依法予以受理,并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答复及相关证据、依据,本机关依法进行了核实。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听取了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6年1月1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2025年12月16日,申请人通过政务网在线申请公开的形式,向被申请人提交公开某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但不限于附件、附图)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于2026年1月14日作出了上述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所申请的合同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申请人依照被申请人电话告知的查询路径,在其告知的查询途径里未能获取到申请人本次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认为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申请内容的;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所公开的政府信息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及附件、附图,而被申请人回复的内容与申请人提请公开的内容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有关规定,特向贵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望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5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收到胡彩云关于申请公开勉县某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但不限于附件、附图)的政府信息后,及时进行了核实研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四条:“申请公开的信息已主动公开的,告知其获取途径”之规定,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书面告知。2026年1月14日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再次告知申请公开事项主要内容已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主动公开,并提供了查询路径。
2026年1月22日,申请人以查询的公开信息与申请内容不一致为由提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再次进行核实研判,经核对:申请公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合同中载明的地块坐落、土地用途、规划用地性质、出让面积、出让年限、成交价款、受让人名称、成交日期等全部核心内容,与中国土地市场网主动公开的该地块土地供应结果信息完全一致,申请人可前往该网站查询宗地相关信息。
被申请人提交证据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及电子送达邮箱截图;3.中国土地市场网关于案涉土地地块信息、出让公告及供地结果信息截图等其他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12月16日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为“申请公开某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但不限于附件、附图)”。被申请人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6年1月13日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其主要内容为“经查,您所申请公开的某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信息已经主动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您可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查阅该政府信息”,并向申请人送达。申请人对该告知书不服,故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通过在“中国土地市场网”检索案涉土地出让信息,可查询到案涉国有土地的供地结果信息,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位置、土地面积、土地用途、供地方式、成交价格、土地使用权人、约定容积率、约定竣工时间、合同签订日期等信息。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1.信息公开申请表;2.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及电子送达邮箱截图;3.中国土地市场网关于案涉土地供地结果信息截图等其他材料。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具有依据申请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申请人于2025年12月16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2026年1月13日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于次日向其送达,符合前述规定,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被申请人受理后,告知申请人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已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公开,申请人可以在该网站上查询到相关信息。经查询,该网站所显示了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要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位置、土地面积、土地用途、供地方式、成交价格、土地使用权人、约定容积率、约定竣工时间、合同签订日期等。本机关认为,对公民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属于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被申请人已在政府网站上公开了相关土地出让合同的主要要素信息,并且告知申请人查询途径,符合上述规定,已经履行其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勉县自然资源局2026年1月13日向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