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勉政行复〔2025〕4号
申请人:石某某
被申请人: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勉县勉阳街道办天荡山中路。
法定代表人:孙陆保,局长。
申请人石某某因对被申请人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举报事项履行告知职责不服,以邮寄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月20日依法予以受理,并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5年1月27日自愿向本机关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撤回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审查后认为: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勉县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