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勉政行复〔2024〕8号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勉县勉阳街道办天荡山中路。
法定代表人:孙陆保,局长。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举报事项的行为不服,以邮寄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3月28日依法已予以受理,并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及时履行处理投诉的职责或者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1月08日通过邮寄邮政挂号信(单号:XA43843808343)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职申请材料(见附件“投诉举报书”),据挂号信物流轨迹显示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1日签收。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被申请人负有本行政区域内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并且还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举报及时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即被申请人应当在2024年1月17日23时59分59秒之前对投诉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对申请人告知,而被申请人至今未对投诉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对申请人告知,请贵府责令被申请人及时履职,如果被申请人在复议期间履职了,已无责令履职之必要,届时请贵府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的行为违法。
如果被申请人认为其履行了处理投诉并告知的职责,请被申请人提交相关履职证明材料,申请人将依法依规前往贵府查阅复制。关于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的行为违法,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被申请人超期告知的违法行为属于程序轻微违法,不对申请人的投诉实体产生影响。被申请人超期告知的行为已侵犯申请人的知情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应予确认被申请人的行为违法。
综上,请贵府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及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另说明,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举报书》中所述“1.要求被投诉举报人提供该批次产品合法质检报告以及第三方营养成分检测报告或营养成分分析报告;2.请贵局工作人员对被投诉举报人所提供的质检报告,以及第三方营养成分检测报告或营养成分分析报告的“三性”依法进行全面审查;3.依法审查被投诉举报人是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4.请求贵局依法查明事实真相后,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结果”,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该诉求属于举报事项,因此本机关在审理时,将按照举报事项作出处理。该情况在听取申请人意见时也已向其释明。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行政复议期间未提出书面答复、提交证据和有关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陈某某的举报事项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勉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