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勉政行复〔2024〕11号
申请人:姜某某。
被申请人: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勉县勉阳街道办天荡山中路。
法定代表人:孙陆保,局长。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未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是否受理投诉事项的行为不服,于2024年4月8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4年4月18日自愿向本机关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撤回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审查后认为: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姜某某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二、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勉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