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勉政行复〔2024〕4号
申请人:黄某某。
被申请人: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勉县勉阳街道办天荡山中路。
法定代表人:孙陆保,局长。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举报事项处理结果不服(举报案件编号:1610725002023122754828991),于2024年2月18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复议期间,申请人黄某某于2024年3月18日自愿向本机关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撤回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审查后认为: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黄某某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二、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勉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