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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县卫健局行政检查事项报备表

行政检查事项报备表
填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温訸              联系电话:3315225                              填报时间:2026年1月30日
行政检查事项数 18项 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数 18项
是否制定年度行政检查计划 是否明确年度行政检查频次
是否制定并开展专项检查计划 是否公示相关内容
公示网址或链接地址 县政府网站“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
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目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依据 检查标准 时间安排 年度检查频次
1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号2013年修订)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2-11月 1次
2 对医学检验实验室的管理、质量与安全等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 《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0〕279号)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医学检验实验室的管理、质量与安全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整改未达到要求的,在行业内进行通报批评。 2-11月 1次
3 结合医疗机构自查总结反映的违法执业突出问题,组织开展针对性的专项检查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管理办法》(国卫监督发〔2020〕18号)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结合医疗机构自查总结反映的违法执业突出问题,组织开展针对性的专项检查活动。 2-11月 1次
4 对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管理、质量与安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2020年7月修订)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管理、质量与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医疗机构立即整改。 2-11月 1次
5 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2012年8月施行)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2-11月 1次
6 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2016年11月施行)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有关情况。 2-11月 1次
7 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2-11月 1次
8 对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服务机构以及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检查 《消毒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2017年修订)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11月 1次
9 对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4号 2009年6月施行)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2-11月 1次
10 对产品生产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   2007年7月施行)
   
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2-11月 1次
11 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等的监督检查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 2018年修订)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11月 1次
12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年修订)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2-11月 1次
13 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2016年修正)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2-11月 1次
14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24号 2018年修正)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11月 1次
15 对公共场所的监督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2019年修订)
   
第十三条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2-11月 1次
16 对生活饮用水的监督检查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2016修改)
  
第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时,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督监测和评价。
2-11月 1次
17 对学校卫生的监督指导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国卫生部令第1号1990年6月施行)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2-11月 1次
18 对抗震救灾所需的药品、消毒产品的质量、价格的监督检查 《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2019年7月修正)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抗震救灾所需的食品、药品、消毒产品、建筑材料等物资的质量、价格的监督检查。 2-11月 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