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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检查事项报备表

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检查事项报备表
填报单位:勉县应急管理局              联系人:汤锐              联系电话:3214626            填报时间:2026年2 月26日
行政检查事项数 277项 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数 277项
是否制定年度行政检查计划 是否明确年度行政检查频次
是否制定并开展专项检查计划 是否公示相关内容
公示网址或链接地址 勉县人民政府网站
行政检查事项目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依据 检查标准 时间安排 年度检查频次
1 主要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履行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法定职责 贯穿全年,遇投诉举报、上级交办、部门移交违法线索核查,即时开展针对性检查。 非煤矿山:按照安全风险从低到高划分为A(低风险)、B(一般风险)、C(较大风险)、D(重大风险)四类,对A、B类每年每矿累计不超过2次,对C、D类累计分别不超过4次、6次。
2 安全投入保障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资金投入保障
3 安全投入保障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
4 安全投入保障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经费
5 安全投入保障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费
6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设置配备及规章制度制定与执行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设置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
7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设置配备及规章制度制定与执行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8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及考核
9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0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 从业人员“四新”培训
11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培训时间 贯穿全年,遇投诉举报、上级交办、部门移交违法线索核查,即时开展针对性检查。 煤矿:按照安全保障程度划分为A(较高)、B(一般)、C(较低)、D(长期停工停产)四类,每年每企累计分别不超过2次、4次、6次、4次。

危险化学品和金属冶炼企业:对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和未定级企业,每年每企累计分别不超过2次、4次、8次、12次。非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对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和未定级企业,每年每企累计分别不超过1次、2次、4次、6次。
12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 告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事项
13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 新招矿山井下、危险物品作业人员实习上岗
14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
15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真实性
16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
17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8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新审查
19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
20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21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22 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3 安全设备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报废
24 安全设备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安全设备维护、保养、检测
25 安全设备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的使用及数据信息的保存
26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 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
27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28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9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30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31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
32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
33 危险场所与员工宿舍安全距离及安全出口管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危险物品场所与员工宿舍不在同一建筑物且保持安全距离
34 危险场所与员工宿舍安全距离及安全出口管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安全出口符合疏散要求,禁止锁闭、封堵 贯穿全年,遇投诉举报、上级交办、部门移交违法线索核查,即时开展针对性检查。 非煤矿山:按照安全风险从低到高划分为A(低风险)、B(一般风险)、C(较大风险)、D(重大风险)四类,对A、B类每年每矿累计不超过2次,对C、D类累计分别不超过4次、6次。
煤矿:按照安全保障程度划分为A(较高)、B(一般)、C(较低)、D(长期停工停产)四类,每年每企累计分别不超过2次、4次、6次、4次。
危险化学品和金属冶炼企业:对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和未定级企业,每年每企累计分别不超过2次、4次、8次、12次。非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对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和未定级企业,每年每企累计分别不超过1次、2次、4次、6次。
35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 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36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37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管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出租给具备条件或者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38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管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安全管理协议和发包方统一协调管理
39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管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
40 应急预案的制定及实施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1 应急预案制定演练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地方人民政府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42 编制应急预案前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前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43 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应急预案评审,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论证
44 应急预案备案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按照生产经营单位隶属关系、行业领域、规模等备案
45 事故风险及应急措施告知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46 应急预案评估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高危行业领域及中型规模以上生产经营单位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
47 应急预案修订和重新备案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并按要求进行备案
48 应急物资及装备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物资及装备
49 相邻矿山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一第(三)项 相邻矿山井巷互联互通
50 地表错动区域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一第(十五)项 开采错动线以内应避开居民村庄;存在重要设备设施时应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51 地表错动区域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一第(十四)项 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应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52 供配电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GB 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5.1.4;《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一第(二十四)项 中性点接地 贯穿全年,遇投诉举报、上级交办、部门移交违法线索核查,即时开展针对性检查。 非煤矿山:按照安全风险从低到高划分为A(低风险)、B(一般风险)、C(较大风险)、D(重大风险)四类,对A、B类每年每矿累计不超过2次,对C、D类累计分别不超过4次、6次。
煤矿:按照安全保障程度划分为A(较高)、B(一般)、C(较低)、D(长期停工停产)四类,每年每企累计分别不超过2次、4次、6次、4次。
53 供配电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GB 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5.1.3;《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一第(二十三)项 双回路供电
54 防排水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一第(五)项 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应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55 防排水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一第(十三)项 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应实施停产撤人
56 防排水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GB 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6.3.3;《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一第(十)项 防水门设置与运行
57 防排水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GB 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6.4.1 排水泵设置
58 防排水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GB 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9.1.3;《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一第(七)项 排水系统设置应符合设计
59 防排水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GB 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6.3.4;《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一第(九)项 探放水作业管理及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应当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
60 防排水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GB 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6.2.3;《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一第(八)项 井口标高
61 防排水系统 《GB 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6.3.1 水害隐患排查
62 防排水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GB 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6.2.5;《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一第(六)项 地表水系穿过矿区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水措施
63 防灭火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GB 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一第(十一)项 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 贯穿全年,遇投诉举报、上级交办、部门移交违法线索核查,即时开展针对性检查。 非煤矿山:按照安全风险从低到高划分为A(低风险)、B(一般风险)、C(较大风险)、D(重大风险)四类,对A、B类每年每矿累计不超过2次,对C、D类累计分别不超过4次、6次。
煤矿:按照安全保障程度划分为A(较高)、B(一般)、C(较低)、D(长期停工停产)四类,每年每企累计分别不超过2次、4次、6次、4次。
64 防灭火系统 《GB 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7.1.6 油类管理
65 防灭火系统 《GB 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6.2.11;《GB 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7.1.8 禁止使用电炉和灯泡防潮、烘烤和采暖;禁止吸烟
66 防灭火系统 《GB 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7.1.10 动火作业管理
67 通风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AQ 2031-201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AQ 2031-201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5.1;《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一第(二十一)项 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配备
68 通风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GB 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4.3.4 主通风机房的监控仪表设置
69 通风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GB 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4.4.1 局部通风设备
70 通风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GB 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4.3.1 主通风机及运行
71 通风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GB 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4.2.1;《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一第(二十)项 机械通风系统
72 运输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的通知》8 禁止使用专门用于运输人员、炸药、油料的无轨胶轮车使用干式制动器
73 运输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GB 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2.2 斜井专用人车运输
74 运输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GB 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1.17 无轨运输设备运输
75 运输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GB 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1.16 带式输送机运输 贯穿全年,遇投诉举报、上级交办、部门移交违法线索核查,即时开展针对性检查。 非煤矿山:按照安全风险从低到高划分为A(低风险)、B(一般风险)、C(较大风险)、D(重大风险)四类,对A、B类每年每矿累计不超过2次,对C、D类累计分别不超过4次、6次。
煤矿:按照安全保障程度划分为A(较高)、B(一般)、C(较低)、D(长期停工停产)四类,每年每企累计分别不超过2次、4次、6次、4次。
76 运输系统 《GB 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1.1;《GB 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1.4;《GB 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1.11;《GB 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1.15 电机车运输
77 提升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AQ 2020-2008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缠绕式提升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 2021-2008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摩擦式提升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 2022-2008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提升绞车安全检测检验规范》;《GB 16542-2010罐笼安全技术要求》4.5.1;《GB 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AQ 2026-2010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钢丝绳检验规范》 提升装置、罐笼及钢丝绳等安全设备
78 提升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GB 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2.6 斜井防跑车装置、阻车器或挡车栏
79 提升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GB 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3.23;《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一第(二十二)项 提升设备定期维保及检测
80 提升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GB 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5.10 提升系统的保护和闭锁连锁装置
81 提升系统 《GB 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3.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过卷保护装置及防坠装置
82 提升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GB 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1.7.1 竖井与各中段连接处栅栏、阻车器等设置
83 采掘系统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地下矿山主要系统分包管理
84 采掘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发包单位与外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85 采掘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GB 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2.1.4;《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一第(十六)项 保安矿柱 贯穿全年,遇投诉举报、上级交办、部门移交违法线索核查,即时开展针对性检查。 非煤矿山:按照安全风险从低到高划分为A(低风险)、B(一般风险)、C(较大风险)、D(重大风险)四类,对A、B类每年每矿累计不超过2次,对C、D类累计分别不超过4次、6次。
煤矿:按照安全保障程度划分为A(较高)、B(一般)、C(较低)、D(长期停工停产)四类,每年每企累计分别不超过2次、4次、6次、4次。
86 采掘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GB 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2.1.10;《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一第(十七)项 生产作业区采空区处理
87 采掘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GB 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2.1.9;《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一第(十八)项 地压管理
88 采掘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GB 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1.5.1;《GB 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一第(十九)项 按设计要求对不稳固岩层采掘支护
89 采掘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GB 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2.1.8;《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一第(十九)项 顶板分级管理制度或管控措施
90 采掘系统 《GB 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4.18 出入井管理
91 采掘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GB 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1.1.3;《GB 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1.1.4;《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一第(一)项 矿井的安全出口
92 基本图纸及与实际符合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GB 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4.16;《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一第(四)项 未保存基本图纸或图实不符
93 许可情况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94 许可情况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因采矿许可证到期及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等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
95 许可情况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96 许可情况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第一款;《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97 许可情况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 贯穿全年,遇投诉举报、上级交办、部门移交违法线索核查,即时开展针对性检查。 非煤矿山:按照安全风险从低到高划分为A(低风险)、B(一般风险)、C(较大风险)、D(重大风险)四类,对A、B类每年每矿累计不超过2次,对C、D类累计分别不超过4次、6次。
煤矿:按照安全保障程度划分为A(较高)、B(一般)、C(较低)、D(长期停工停产)四类,每年每企累计分别不超过2次、4次、6次、4次。
98 排土场安全管理 《AQ 2005-2005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7.5 排土场和下游泥石流拦挡坝的汛期巡视及修复
99 排土场安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AQ 2005-2005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10.2.1;《AQ 2005-2005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10.2.2;《AQ 2005-2005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二第(十二)项 非正常级排土场处理
100 边坡监测监与稳定性专项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GB 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2.5.10;《GB 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2.5.11;《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二第(七)项 边坡监测系统设计及定期监测及稳定性分析
101 边坡现场管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GB 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2.6.4;《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二第(一)项 地下开采改为露天开采形成的采空区
102 边坡现场管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GB 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2.5.1 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处理及警示标志设置
103 边坡现场管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GB 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1.3;《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二第(五)项 开采矿柱或岩柱
104 边坡现场管理情况 《GB 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2.5.7 采剥工作面形成伞檐、空洞等
105 边坡现场管理情况 《GB 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2.5.5 运输和行人的非工作帮管理
106 边坡现场管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GB 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2.5.3;《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二第(六)项 采场工作帮和高陡边帮不稳定区段异常情况处理
107 运输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的通知》7 主要无轨运输巷道及露天采场禁止采用人力或畜力运输矿岩
108 运输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GB 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3.4.6;《GB 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3.4.7 带式输送机运输 贯穿全年,遇投诉举报、上级交办、部门移交违法线索核查,即时开展针对性检查。 非煤矿山:按照安全风险从低到高划分为A(低风险)、B(一般风险)、C(较大风险)、D(重大风险)四类,对A、B类每年每矿累计不超过2次,对C、D类累计分别不超过4次、6次。
煤矿:按照安全保障程度划分为A(较高)、B(一般)、C(较低)、D(长期停工停产)四类,每年每企累计分别不超过2次、4次、6次、4次。
109 运输系统 《GB 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3.3.5 溜槽、平硐溜井运输
110 运输系统 《GB 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3.2.5 道路运输
111 运输系统 《GB 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3.1.9 铁路运输
112 采掘作业管理情况 《GB 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3.2.6 护栏、挡车墙设置
113 采掘作业管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GB 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2.3.7;《GB 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2.3.8 铲装作业行为
114 采掘作业管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GB 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2.2.4 穿孔作业行为
115 开采方式情况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五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分层参数
116 开采方式情况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五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分层开采
117 开采方式情况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二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距离
118 开采方式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GB 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1.4;《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二第(十)项 凹陷露天矿山的防洪、排洪设施
119 开采方式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GB 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2.1.1;《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二第(四)项 台阶参数
120 开采方式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GB 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1.2;《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二第(三)项 分台阶开采
121 基本图纸及与实际符合情况 《GB 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4.15 未保存基本图纸或图实不符
122 许可情况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23 许可情况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因采矿许可证到期及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等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 贯穿全年,遇投诉举报、上级交办、部门移交违法线索核查,即时开展针对性检查。 非煤矿山:按照安全风险从低到高划分为A(低风险)、B(一般风险)、C(较大风险)、D(重大风险)四类,对A、B类每年每矿累计不超过2次,对C、D类累计分别不超过4次、6次。
煤矿:按照安全保障程度划分为A(较高)、B(一般)、C(较低)、D(长期停工停产)四类,每年每企累计分别不超过2次、4次、6次、4次。
124 许可情况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125 许可情况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126 许可情况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
127 放矿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三第(十二)项 冰下放矿作业
128 放矿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三第(十一)项;《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多种矿石性质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
129 安全监测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 在线监测系统安装
130 安全监测 《AQ 2030-2010尾矿库安全监测技术规范》4.4.1 人工安全监测设施
131 防排洪情况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防洪物资
132 防排洪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AQ 2006-2005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5.3.9;《AQ 2006-2005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5.3.10;《AQ 2006-2005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5.3.11;《AQ 2006-2005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5.3.12;《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三第(八)项 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
133 防排洪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AQ 2006-2005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6.5.2;《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三第(七)项;《GB 50863-2013尾矿设施设计规范》4.3.5 浸润线埋深
134 防排洪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AQ 2006-2005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6.4.3;《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三第(九)项 排洪设施运行
135 坝体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三第(四)项;《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坝体超过设计坝高,或者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
136 坝体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三第(六)项;《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尾矿库安全评价及稳定性评估 贯穿全年,遇投诉举报、上级交办、部门移交违法线索核查,即时开展针对性检查。 非煤矿山:按照安全风险从低到高划分为A(低风险)、B(一般风险)、C(较大风险)、D(重大风险)四类,对A、B类每年每矿累计不超过2次,对C、D类累计分别不超过4次、6次。
煤矿:按照安全保障程度划分为A(较高)、B(一般)、C(较低)、D(长期停工停产)四类,每年每企累计分别不超过2次、4次、6次、4次。
137 坝体管理 《AQ 2006-2005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6.3.3 子坝堆筑前岸坡处理
138 坝体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三第(五)项 子坝堆筑上升速度
139 坝体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AQ 2006-2005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6.3.2;《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三第(三)项 堆积坝坡比
140 坝体管理 《AQ 2006-2005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5.3.24;《AQ 2006-2005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7.2.9 坝肩截水沟
141 坝体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AQ 2006-2005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6.3.10;《AQ 2006-2005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6.3.13;《AQ 2006-2005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6.5.4;《AQ 2006-2005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8.2;《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三第(二)项;《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坝面维护
142 坝体管理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AQ 2006-2005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6.3.4 堆积坝
143 库区活动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AQ 2006-2005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6.7.2;《AQ 2006-2005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7.3.3;《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三第(一)项 危及尾矿库安全事项检查
144 许可情况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45 许可情况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146 许可情况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147 许可情况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
148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
149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贯穿全年,遇投诉举报、上级交办、部门移交违法线索核查,即时开展针对性检查。 危险化学品和金属冶炼企业:对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和未定级企业,每年每企累计分别不超过2次、4次、8次、12次。非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对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和未定级企业,每年每企累计分别不超过1次、2次、4次、6次。
150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第三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第三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151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十三条 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152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情况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三十三条 经营许可证取得
153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情况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第十八条 经营许可证延期
154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情况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第十六条 经营许可证变更
155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情况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第二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
156 人员管理情况
按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综合事项》第3项、第4项、第5项执行。
157 人员管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第四十九条 选用承包商应符合资质;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
158 工艺管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的制定
159 工艺管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十一、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工艺、设备应符合国家规定
160 工艺管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 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未按照标准设置、使用或定期检测校验;以及报警信号未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进行报警的 贯穿全年,遇投诉举报、上级交办、部门移交违法线索核查,即时开展针对性检查。 危险化学品和金属冶炼企业:对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和未定级企业,每年每企累计分别不超过2次、4次、8次、12次。非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对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和未定级企业,每年每企累计分别不超过1次、2次、4次、6次。
161 设备设施管理情况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设置紧急停车系统
162 安全管理情况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9号】》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罐区等设施与周边的距离
163 安全管理情况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按照标准分区、分类、分库存放;应避免超量、超品种储存及相互禁忌物质混放混存
164 安全管理情况 《GB 30871-2014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4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5.2.2;《GB 30871-2014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5.2.3;《GB 30871-2014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6.2;《GB 30871-2014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6.7 动火作业应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分析;受限空间作业应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氧含量和有毒气体分析;作业过程应避免无人监护
165 安全管理情况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应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166 安全管理情况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第七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制定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按照GB 18218辨识并确定重大危险源,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
167 安全管理情况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第十三条 企业应按照AQ 3036及有关规定设置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报警系统,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重要参数的测量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
168 安全管理情况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第十三条 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应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169 安全管理情况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170 安全管理情况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将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贯穿全年,遇投诉举报、上级交办、部门移交违法线索核查,即时开展针对性检查。 危险化学品和金属冶炼企业:对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和未定级企业,每年每企累计分别不超过2次、4次、8次、12次。非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对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和未定级企业,每年每企累计分别不超过1次、2次、4次、6次。
171 安全管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有毒气体的区域配备便携式检测仪、空气呼吸器等器材和设备
172 安全管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第三十五条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173 生产管理情况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六条 危险废弃物处置
174 生产管理情况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五条 运输车辆、工具管理
175 生产管理情况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三条 合同管理、产品流向管理
176 生产管理情况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二条 设备设施检维修管理
177 生产管理情况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 药物、半成品中转管理
178 生产管理情况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条 烟花爆竹产品存放
179 生产管理情况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九条 作业安全管理
180 生产管理情况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八条 黑火药引火线管理
181 生产管理情况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七条 人员、车辆出入厂管理
182 生产管理情况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标志标识
183 生产管理情况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九条 新工艺、新设备论证
184 生产管理情况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八条 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生产原材料应用使用
185 生产管理情况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半成品购买、销售
186 生产管理情况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产品标注燃放说明,包装物印制警示标志
187 生产管理情况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使用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
188 生产管理情况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189 生产管理情况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按照许可证核定产品种类生产
190 生产管理情况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不得将企业、生产线或者工(库)房转包、分包,多股东不得各自独立生产
191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情况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出租、转让许可证
192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情况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193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情况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194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情况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
195 经营管理情况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七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 配送管理 贯穿全年,遇投诉举报、上级交办、部门移交违法线索核查,即时开展针对性检查。 危险化学品和金属冶炼企业:对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和未定级企业,每年每企累计分别不超过2次、4次、8次、12次。非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对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和未定级企业,每年每企累计分别不超过1次、2次、4次、6次。
196 经营管理情况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五条 批发企业运输车辆、工具管理
197 经营管理情况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二条 批发企业设备设施检维修管理
198 经营管理情况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条 批发企业产品存放
199 经营管理情况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九条 批发企业作业安全管理
200 经营管理情况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七条 批发企业人员、车辆出入库管理
201 经营管理情况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一条 批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志标识
202 经营管理情况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六条 批发企业废弃产品销毁管理
203 经营管理情况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 批发企业储存及零售点存放管理
204 经营管理情况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黑火药、引火线购销记录备案
205 经营管理情况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三条 合同管理、产品流向管理
206 经营管理情况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四条 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采购和销售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销售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207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情况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许可证
208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情况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零售许可证重新申领
209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情况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批发许可证变更
210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情况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批发许可证延期
211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情况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取得许可证经营
212 淘汰落后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四条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的现象
213 煤气管道隔断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GB 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6.2.1.10;《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二 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应设置总管切断阀
214 煤气设施煤气管道隔断和吹扫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GB 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7.5.2;《GB 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10.2.1;《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二 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215 煤气区域报警装置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GB 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8.2.4;《GB 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9.2.2.3;《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二;《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二条 高炉、转炉、钢水连铸、加热炉和煤气柜等煤气区域的有人值守的主控室、操作室和人员休息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以及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贯穿全年,遇投诉举报、上级交办、部门移交违法线索核查,即时开展针对性检查。 危险化学品和金属冶炼企业:对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和未定级企业,每年每企累计分别不超过2次、4次、8次、12次。非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对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和未定级企业,每年每企累计分别不超过1次、2次、4次、6次。
216 煤气柜防火间距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9.1.1.1;《GB 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9.1.2.8;《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二 煤气柜与有关建筑物、设施等的防护间距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217 水冷元件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AQ 2001-2018炼钢安全规程》9.1.4;《AQ 2001-2018炼钢安全规程》10.1.8;《AQ 2001-2018炼钢安全规程》11.1.4;《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二 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218 设备本体检查与检测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二;《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条 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应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应报修或报废,不能继续使用
219 应急排放和储存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AQ 2001-2018炼钢安全规程》12.3.3;《AQ 7011-2018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二 钢铁铸造(连铸、模铸)流程应规范设置钢水罐、溢流槽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220 防积水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AQ 2001-2018炼钢安全规程》6.2.7;《AQ 2001-2018炼钢安全规程》6.2.8;《AQ 2001-2018炼钢安全规程》7.3.4;《AQ 2001-2018炼钢安全规程》9.1.3;《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二;《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九条 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
221 容器耳轴检测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AQ 7011-2018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6.2.6;《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二;《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条 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应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222 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的重要部件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AQ 2001-2018炼钢安全规程》8.4.3;《AQ 7011-2018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4.6;《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二 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龙门钩横梁焊缝、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贯穿全年,遇投诉举报、上级交办、部门移交违法线索核查,即时开展针对性检查。 危险化学品和金属冶炼企业:对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和未定级企业,每年每企累计分别不超过2次、4次、8次、12次。非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对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和未定级企业,每年每企累计分别不超过1次、2次、4次、6次。
223 起重机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AQ 2001-2018炼钢安全规程》8.4.4;《AQ 7011-2018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6.1.2;《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二 炼钢厂在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炼铁厂铸铁车间吊运铁水、液渣起重机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
224 人员密集场所设置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AQ 7011-2018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5.7;《AQ 7011-2018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二;《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七条 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应避免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225 设置快速切断装置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GB 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7.1.1;《GB 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10.6.6第一款第1目;《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二;《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二条 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烧嘴等燃烧装置,应设置与管线压力联锁的快速切断阀
226 设备设施检查及维修报废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GB 30186-2013氧化铝安全生产规范》4.1.1.1;《GB 30186-2013氧化铝安全生产规范》4.2.4.1;《GB 30186-2013氧化铝安全生产规范》4.3.1.1;《GB 30186-2013氧化铝安全生产规范》4.5.1.1;《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二;《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四条 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定期检查,按规定维修或报废
227 水冷元件设置和防止冷却水大量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设置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二 冶炼炉窑的水冷元件应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差检测及报警装置;应设置防止冷却水大量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
228 应急处置措施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GB 20905-2007铸造机械 安全要求》10.4;《GB 30187-2013铜及铜合金熔铸安全设计规范》6.2.2;《GB 50616-2010铜冶炼厂工艺设计规范》6.2.12;《GB 50616-2010铜冶炼厂工艺设计规范》6.3.12第一款第3目;《GB 50616-2010铜冶炼厂工艺设计规范》6.7.11;《GB 50616-2010铜冶炼厂工艺设计规范》6.8.10;《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二 高温工作的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水冷元件应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
229 有色金属铸造、浇铸流程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二;《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九条 电炉、铸造熔炼炉、保温炉、倾翻炉、铸机、流液槽、熔盐电解槽等设备,应设置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储存的设施情况 贯穿全年,遇投诉举报、上级交办、部门移交违法线索核查,即时开展针对性检查。 危险化学品和金属冶炼企业:对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和未定级企业,每年每企累计分别不超过2次、4次、8次、12次。非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对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和未定级企业,每年每企累计分别不超过1次、2次、4次、6次。
230 防积水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GB 50630-2010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4.5.6;《GB 30187-2013铜及铜合金熔铸安全设计规范》8.10.8;《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二;《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八条 高温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无非生产性积水
231 熔融有色金属罐体耳轴检测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AQ 7011-2018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6.2.6;《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二;《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三十条 盛装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定期进行检测
232 人员聚集场所设置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GB 50630-2010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4.5.6第一款第1目;《GB 50630-2010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6.2.2;《GB 30187-2013铜及铜合金熔铸安全设计规范》11.2;《《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二;《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七条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安全地点
233 起重机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GB 50630-2010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4.5.5第四款第9目;《AQ 2001-2018炼钢安全规程》8.4.4;《AQ 7011-2018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6.1.2;《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二 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34 输送设备防护、急停等隔离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GB 14784-2013带式输送机 安全规范》4.1.1;《GB 14784-2013带式输送机 安全规范》;《GB 14784-2013带式输送机 安全规范》4.1.3;《GB 50577-2010水泥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5.2.8;《GB 14784-2013带式输送机 安全规范》4.1.3.3 带式输送机的头部、尾部、拉紧部位和输送带改向部位及夹角等部位设防护装置;滚筒、托辊设防护;各种机械传动装置的外露部分设防护,露出的轴承加护盖
235 煤气发生炉及煤气输送系统的防火、防爆等装置的设置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GB 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5.1.2.3;《GB 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5.1.3.5;《GB 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5.1.3.9;《GB 50195-2013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7.0.1 煤气发生炉的进口空气管道上,设有阀门、止回阀和蒸汽吹扫装置;煤气发生炉空气总管末端设有泄爆装置和放散管;设报警装置 贯穿全年,遇投诉举报、上级交办、部门移交违法线索核查,即时开展针对性检查。 危险化学品和金属冶炼企业:对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和未定级企业,每年每企累计分别不超过2次、4次、8次、12次。非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对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和未定级企业,每年每企累计分别不超过1次、2次、4次、6次。
236 进入筒型储库、磨机等有限空间作业控制措施落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八条 对可能存在的设备意外启动、热气涌入等风险进行评估,制定有效控制措施,并经审批后作业
237 高温熔炉冷却及报警装置的设置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AQ 2023-2008耐火材料生产安全规程》;《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二 玻璃窑炉、纤维制品三相电弧炉、电熔制品电炉等高温熔炉的冷却保护系统满足冷却要求,设置停机报警装置
238 燃气窑炉防火、防爆、防一氧化碳中毒措施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AQ 2023-2008耐火材料生产安全规程》5.15;《AQ 2023-2008耐火材料生产安全规程》;《GB 50435-2016平板玻璃工厂设计规范》7.2.6;《GB 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二 燃气窑炉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发生炉煤气的熔窑烟道采取煤气换向防爆措施;煤气危险区域关键部位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
239 水泥工厂监测、报警、灭火及防爆装置的设置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GB 50295-2016水泥工厂设计规范》6.7.4第8目、第10目;《GB 50577-2010水泥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5.4.9;《GB 50577-2010水泥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煤磨进出口设温度监测装置;在煤粉仓、收尘器上设监测报警装置;煤磨、煤粉仓、煤磨收尘器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240 水泥筒型库清库作业外包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AQ 2047-2012水泥工厂筒型储运库人工清库安全规程》5.1;《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外包给具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241 有机溶剂清理清除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GB 7692-2012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前处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5.1.1;《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二 使用易燃易爆稀释剂(如天拿水)清洗设备设施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集聚在地沟、地坑等有限空间内的可燃气体
242 安全风险较高场所监测报警装置和防爆装置设置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GB 6514-2008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二 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应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243 安全风险较高场所监测报警装置和防爆装置设置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GB 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4.10;《GB 15735-2012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GB 15735-2012金属热处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7.2.6;《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二 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应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燃烧系统应设置防突然熄火或防点火失败的安全装置 贯穿全年,遇投诉举报、上级交办、部门移交违法线索核查,即时开展针对性检查。 危险化学品和金属冶炼企业:对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和未定级企业,每年每企累计分别不超过2次、4次、8次、12次。非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对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和未定级企业,每年每企累计分别不超过1次、2次、4次、6次。
244 高温熔融金属作业防护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GB 21501-2008冲天炉与冲天炉加料机安全要求》;《GB 5959.3-2008电热装置的安全 第3部分:对感应和导电加热装置以及感应熔炼装置的特殊要求》4.3;《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二 铸造熔炼炉冷却水系统应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检测及报警装置,设置防止冷却水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
245 高温熔融金属作业防护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二 铸造熔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严禁存在潮湿、积水状况,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246 高温熔融金属作业防护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二 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应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技术条件,驱动装置中应设置两套制动器。吊运浇注包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等零件,应进行定期探伤检查
247 高温熔融金属作业防护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二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严禁设置在熔炼炉、熔融金属吊运和浇注影响范围内
248 纸浆制造、造纸企业液氯使用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GB 11984-2008氯气安全规程》6.1.5;《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二 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严禁使用水蒸气或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
249 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炉、窑类设备安全防护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二 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炉、窑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严禁出现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
250 安全风险较高场所监测报警装置和防爆装置设置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GB 14444-2006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5.3;《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二 喷涂车间、调漆间应规范设置通风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251 安全风险较高场所监测报警装置和防爆装置设置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GB 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4.10;《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二 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燃气窑炉应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应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252 安全风险较高场所监测报警装置和防爆装置设置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二 白酒储存、勾兑场所应规范设置乙醇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253 高温设备安全保护措施配备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二 食品制造企业涉及烘制、油炸等设施设备,应采取防过热自动报警切断装置和隔热防护措施 贯穿全年,遇投诉举报、上级交办、部门移交违法线索核查,即时开展针对性检查。 危险化学品和金属冶炼企业:对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和未定级企业,每年每企累计分别不超过2次、4次、8次、12次。非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对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和未定级企业,每年每企累计分别不超过1次、2次、4次、6次。
254 危险品储存安全措施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AQ 7002-2007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13.3.6;《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二 保险粉、双氧水、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等危险品严禁超存、与禁忌物料混存、露天堆放。保险粉应储存在通风良好、空气干燥的场所
255 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设置和布局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AQ 7002-2007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11.2.10.2;《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二 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使用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和汽油等汽化气烧毛的燃气分配室、储气罐、储油罐、汽油汽化器、热媒炉等设备、装置,必须与生产加工、人员密集场所明确分开,单独设置
256 使用液态二氧化碳的生产线和场所安全防护设备的设置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二 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应设置二氧化碳浓度报警仪、燃气浓度报警仪、紧急联动排风装置
257 熏蒸杀虫作业安全防护措施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YC 301-2009储烟虫害治理 磷化氢与二氧化碳混合熏蒸安全规程》4.1.1.2;《YC 301-2009储烟虫害治理 磷化氢与二氧化碳混合熏蒸安全规程》4.1.2.1;《YC 301-2009储烟虫害治理 磷化氢与二氧化碳混合熏蒸安全规程》4.1.2.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二 作业场所设置警戒线,安排专人值班;作业人员应配置防毒面具
258 粉尘清扫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GB 15577-2018粉尘防爆安全规程》6.1.3;《GB 15577-2018粉尘防爆安全规程》9.1;《GB 15577-2018粉尘防爆安全规程》9.4;《GB 15577-2018粉尘防爆安全规程》9.5;《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 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应及时规范清扫,铝镁等遇湿自然粉尘收集、贮存应落实防水防潮措施
259 防火防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GB 15577-2018粉尘防爆安全规程》6.4.5;《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 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应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260 防火防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GB 15577-2018粉尘防爆安全规程》6.4.2;《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 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应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261 防火防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GB 15577-2018粉尘防爆安全规程》6.3.3;《GB 15577-2018粉尘防爆安全规程》6.3.4;《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禁止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贯穿全年,遇投诉举报、上级交办、部门移交违法线索核查,即时开展针对性检查。 危险化学品和金属冶炼企业:对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和未定级企业,每年每企累计分别不超过2次、4次、8次、12次。非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对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和未定级企业,每年每企累计分别不超过1次、2次、4次、6次。
262 除尘系统的安全措施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GB 15577-2018粉尘防爆安全规程》8.4.6;《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 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应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263 除尘系统的安全措施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GB 15577-2018粉尘防爆安全规程》8.3.2;《GB 15577-2018粉尘防爆安全规程》8.4.2;《GB 15577-2018粉尘防爆安全规程》10;《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 严禁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严禁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264 除尘系统的安全措施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GB 15577-2018粉尘防爆安全规程》8.1.7;《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 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应采用负压除尘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应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265 除尘系统的安全措施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GB 15577-2018粉尘防爆安全规程》7.1.3;《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 干式除尘系统应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
266 除尘系统的安全措施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GB 15577-2018粉尘防爆安全规程》8.1.1;《GB 15577-2018粉尘防爆安全规程》8.1.2;《GB 15577-2018粉尘防爆安全规程》8.1.3;《GB 15577-2018粉尘防爆安全规程》8.1.4;《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 不同种类可燃性粉尘、或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严禁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严禁互联互通
267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设置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GB 15577-2018粉尘防爆安全规程》5.1;《GB 15577-2018粉尘防爆安全规程》5.7;《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严禁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应符合要求
268 人员较多的生产场所使用快速冻结装置的防护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AQ 7015-2018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5.9;《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 快速冻结装置必须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不得超过9人
269 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场所空调系统的制冷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GB 50072-2010冷库设计规范》6.2.7;《AQ 7015-2018氨制冷企业安全规范》5.8;《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 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场所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贯穿全年,遇投诉举报、上级交办、部门移交违法线索核查,即时开展针对性检查。 危险化学品和金属冶炼企业:对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和未定级企业,每年每企累计分别不超过2次、4次、8次、12次。非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对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和未定级企业,每年每企累计分别不超过1次、2次、4次、6次。
270 人员培训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九条 按照规定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如实记录安全培训情况
271 作业设备管理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三条 按照规定配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仪器、设备、装备和器材的,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272 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一条 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
273 现场处置方案制定及演练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条 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处置方案,按照规定组织演练
274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九条 配备监护人员,监护人员按规定履行岗位职责
275 有限空间辨识及台账管理的落实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 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276 作业审批制度的落实情况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七条、第十四条 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作业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
277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按要求进行通风和气体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