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事项报备表
填报单位(盖章):勉县林业局 联系人: 周亮 联系电话:0916-3239870 填报时间: 2026 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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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事项数 |
10项 |
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数 |
10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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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制定年度行政检查 计划 |
是 |
是否明确年度行政检查 频次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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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制定并开展专项检查计划 |
是 |
是否公示相关内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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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网址或链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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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事项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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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依据 |
检查标准 |
时间 安排 |
年度检查频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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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主席令第39号) 第九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工作。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
木材加工企业原材料来源是否合法,督促企业建立原材料和产品出入库台账 |
每季度一次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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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实施现场检、复检和疫情监测调查等检查 |
《陕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2020年12月施行) 第二十一条:林检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责:(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二)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运输工具和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法实施现场检疫、复检和疫情监测调查;(三)责令和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四)查阅、摘录、复制或者拍录与林业植物检疫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林检机构在行使前款规定职责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 |
是否具备检疫证书,是否携带林业检疫性病虫害 |
不定 |
根据企业调运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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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松木材料回收和销毁情况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
《陕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2020年12月施行)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县级林检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松木材料回收和销毁情况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
是否具备检疫证书,是否携带林业检疫性病虫害,是否按技术要求进行回收和销毁 |
不定 |
根据企业调运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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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林木种子质量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修正) 第四十六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 《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2006年第21号)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木种子质量监督和管理,根据林木种子的生产、经营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林木种子质量抽查方案。 |
相关技术规程 |
半年一次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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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订》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海关、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建立由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的野生动物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相应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发现违法事实涉嫌犯罪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具有侦查、调查职权的机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野生动物保护犯罪案件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
是否存在无手续养殖、利用等现象及虐待动物、安全生产。 |
每季度一次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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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活动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2016年2月修订) 第十四条第二款 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批准猎捕的机关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
是否存在乱捕乱猎现象。 |
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
暂不定检查次数,根据管理需要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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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驯养繁殖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2016年2月修订) 第五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37号 2015年4月修订) 第十条 县级以上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应当定期查验《驯养繁殖许可证》。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 |
是否存在无手续养殖、利用等现象及虐待动物、安全生产。 |
每季度一次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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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活动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 2017年10月修订) 第十七条 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 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批准采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 |
是否存在无手续养殖、利用等现象。 |
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
暂不定检查次数,根据管理需要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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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 2017年10月修订) 第十九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是否存在无手续养殖、利用等现象。 |
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
暂不定检查次数,根据管理需要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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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的检查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 2008年11月修订)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
检查阶段责任:制定检查工作方案,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林业部门指派的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处置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的违法问题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信息公开阶段责任:根据政务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半年一次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