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事项报备表
填报单位(盖章):勉县人社局 联系人:邱鹏 联系电话:2825626 填报时间:202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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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事项数 |
4项 |
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数 |
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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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制定年度行政检查计划 |
是 |
是否明确年度行政检查频次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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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制定并开展专项检查计划 |
是 |
是否公示相关内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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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网址或链接地址 |
县政府网站“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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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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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依据 |
检查标准 |
时间 安排 |
年度检 查频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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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五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六条;《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二条 |
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规定的标准进行检查。 |
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 |
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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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七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四、三十五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陕西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 |
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规定的标准进行检查。 |
按照国、省、市统一部署,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在4月至7月期间开展。 |
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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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 |
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标准进行检查。 |
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 |
2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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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三十八条、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标准进行检查。 |
12月开展 |
1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