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勉县水利局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 |||||||||||
| 序号 | 部门 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 项目 |
收费 性质 |
服务内容或 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 1 | 勉县水利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 (1)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开工前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7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 (2)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生产期间,煤炭按照原煤陕北每吨3.5元、关中每吨2.1元、陕南每吨0.7元的标准计征;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生产井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不超过1.4元。 (3)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沙、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7元计征。(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排放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7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 |
陕西省财政厅和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通知》(陕财税〔2024〕9号) | 《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陕财办综〔2015〕38号,陕财办综〔2015〕104号,陕财办综〔2015〕157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陕价费发(2017)75号,陕财办税(2020)9号,陕财税(2020)24号,财税(2023)9号,陕财办预〔2023〕57号 |
县水利局负责应缴费额的确定,缴费人向县税务局申报缴纳,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