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县林业局涉企检查事项统计表

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梳理表
填报单位(盖章):勉县林业局 填报时间:2025.2.21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标准 检查频
次上限
专项检
查计划
备注
1 对植物检疫对象的检查     《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2017年10月7日修改)
    第五条 局部地区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应划为疫区,采取封锁、消灭措施,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出;发生地区已比较普遍的,则应将未发生地区划为保护区,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入。
  疫区应根据植物检疫对象的传播情况、当地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以及采取封锁、消灭措施的需要来划定,其范围应严格控制。
  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是否存在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 根据苗木、木材及制品调运情况开展检查,不设上限
2 林木种子质量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
  可以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法。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
  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种子检验员。种子检验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有关专业学历,具备相应的种子检验技术能力和水平。
    第五十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23) 2次/年
3 对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及森林火灾隐患的行政检查 《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火灾隐患评价标准》(LY/T 2245-2014)要求,对监管对象开展实地查看+查阅资料。 1次/年 依据《2025年度全县督查检查考核事项》要求开展。
4 对森林草原用火的行政检查 《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2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要求,对监管对象开展实地查看+查阅资料。 1次/年 依据《2025年度全县督查检查考核事项》要求开展。
5 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主席令第39号)
    第九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工作。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林木采伐技术规程GB/T45088-2024对监管对象开展实地查看+查阅资料;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对监管对象开展实地查看+查阅资料;按照森林法等法律对木材加工厂检查是否合法经营。 1次/季度 根据省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安排。
6 对使用草原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主席令第81号2021年4月修正)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面积较大的省、自治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对监管对
象开展实地查看+查阅资料;
1次/季度 根据省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安排。
7 对林草部门管理的陆生野生动植物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海关、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建立由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的野生动物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相应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发现违法事实涉嫌犯罪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具有侦查、调查职权的机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野生动物保护犯罪案件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在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二)对野生动物进行检验、检测、抽样取证;
(三)查封、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四)查封、扣押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出售、加工、运输猎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陕西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七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专门机构具体承担野生植物的保护管理工作,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十八条 县级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设立野生植物监测点,对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进行监测,掌握野生植物的动态变化,加强对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的保护管理。
是否有野生动、植物人工繁育的许可证、动植物及制品数量、野生动物繁育场地安全、疫病疫源防控等措施,加强对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的保护管理。 根据工作需要情况开展检查,不设检查频率次数。
填表人:郭玮 联系电话:3224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