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县水利局涉企检查事项统计表

勉县水利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梳理表
填报单位:勉县水利局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标准 检查频次上限 专项检查计划 备注
1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39号2010年12月修订)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2018年修正)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未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单位、个人,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其采取约谈、限期整改等措施,并记入单位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检查是否达到已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标准。 2 双随机检查
2 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检查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2017年3月修订)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加强对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检查取水企业是否取得取水许可证;或者是否符合取水许可证的要求;以及是否按实际取水量申报水资源税。 2 双随机检查
3 水资源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48号2016年7月修正)
    
第十二条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
检查取水企业是否节约水资源。 2 双随机检查
4 对供水单位的监督检查     《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2008年10月实施)
   
第三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五) 接受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卫生、环境保护、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检查供水单位取水是否符合取水许可证的要求。 2 双随机检查
5 对水利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2021年6月修正)
    
第十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消除安全隐患,达到安全生产的标准。 2 双随机检查
填表人:陈文军 电话:32304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