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县文旅局涉企检查事项统计表

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梳理表
填报单位:勉县文化和旅游                                                                                填报时间:2025年2月21日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标准 检查频次上限 专项检查计划 备注
1 对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等事项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主席令第16号2018年10月26日修订)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七条 对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2020年11月29日修订)
    第四十四条 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5号2011年2月1日施行)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每季度检查1次 全年检查4次
2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2号2022年3月修订)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每月检查1次 全年检查12次 专项检查4次
联合检查2次
3 对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监督检查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文化和旅游部令第4号2020年10月1日施行)
    第五条 文化和旅游部按照职责依法负责全国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指导、协调、监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以及与相关部门联合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在线旅游经营服务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要求在线旅游经营者提供相关数据信息的,在线旅游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数据信息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有不诚信经营、侵害旅游者评价权、滥用技术手段设置不公平交易条件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在线旅游经营者,可以通过约谈等行政指导方式予以提醒、警示、制止,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违法行为由实施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管辖。不能确定经营者住所地的,由经营者注册登记地或者备案地、旅游合同履行地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管辖。
  受理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相关投诉,参照前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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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2020年11月修订)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0号2022年5月修订)
    第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设立场所的位置、周边环境、面积等进行实地检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设立场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10日,并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和游艺娱乐场所使用的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内容核查。
    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应当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每月检查1次 全年检查12次 专项检查4次
联合检查2次
5 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检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2020年11月修订)
    第三十九条 文化主管部门依法对营业性演出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每季度检查1次 全年检查4次
6 对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 2016年3月修订)
    第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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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对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检查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7号2017年12月修订)
    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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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对艺术考级活动的监督检查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7号 2017年12月修订)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每季度检查1次 全年检查4次
9 对出版活动的监督检查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2020年11月修订)
    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单位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对所属出版单位出版活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并应当配合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所属出版单位执行各项管理规定。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2016年6月1日施行)
    第四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从事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等活动。
  从事出版物储存、运输、投递等活动,应当接受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中共汉中市委宣传部、汉中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运行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汉文旅发〔2022〕9号2022年5月17日)
  
一、明确执法主体
   陕西省文化和旅游、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领域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职责由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统一行使。
每季度检查1次 全年检查4次 专项检查2次
联合检查2次
10 对光盘、磁带磁盘以及其他介质复制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复制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2015年8月修订)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光盘、磁带磁盘以及其他介质复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中,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可录类光盘生产单位和磁带磁盘复制单位设立的审批。
    第五条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复制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中共汉中市委宣传部、汉中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运行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汉文旅发〔2022〕9号2022年5月17日)
    一、明确执法主体
   陕西省文化和旅游、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领域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职责由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统一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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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对印刷业、内部资料的监督检查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2020年11月修订)
    第四条第一款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 2015年4月施行)
    第十九条 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部资料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内部资料实行审读制度和质量检查制度,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配备必要的人员和经费对内部资料进行内容审读和质量监管。
   
《中共汉中市委宣传部、汉中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运行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汉文旅发〔2022〕9号2022年5月17日)
    一、明确执法主体
   陕西省文化和旅游、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领域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职责由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统一行使。
每季度检查1次 全年检查4次 专项检查2次
联合检查2次
12 对期刊出版单位及其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检查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3号2017年12月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期刊和期刊出版单位的登记、年度核验、质量评估、行政处罚等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期刊出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其他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期刊出版单位及其期刊出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共汉中市委宣传部、汉中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运行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汉文旅发〔2022〕9号2022年5月17日)
    一、明确执法主体
   陕西省文化和旅游、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领域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职责由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统一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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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对网络出版服务的监督检查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2016年3月施行)
    第三十六条 网络出版服务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各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及其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情况进行查处并报告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二)对网络出版服务进行监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报告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三)对网络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定期组织内容审读和质量检查,并将结果向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四)对网络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定期组织岗位、业务培训和考核;(五)配合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指导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中共汉中市委宣传部、汉中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运行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汉文旅发〔2022〕9号2022年5月17日)
    一、明确执法主体
   陕西省文化和旅游、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领域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职责由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统一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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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对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检查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2020年11月修订)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3号2017年12月修订)
    第四条第一款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音像制品出版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出版的监督管理工作。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海关总署令第53号2011年4月施行)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进口音像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共汉中市委宣传部、汉中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运行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汉文旅发〔2022〕9号2022年5月17日)
    一、明确执法主体
  陕西省文化和旅游、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领域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职责由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统一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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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对涉嫌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进行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主席令第62号2020年11月修正)
    第七条 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 主管著作权的部门对涉嫌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对于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主管著作权的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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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检查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2015年8月28日修订)
    第三条第二款 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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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0号2021年10月9日修订)
    第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的机构(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分层次、分区域建立健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专营服务体系及网点,向用户提供及时便捷服务,维护用户基本公共文化权益;并依法维护广播电视事业建设和节目传播的正常秩序,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
    第十二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范:(七)建立用户业务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妥善保存用户安装、维护等资料,确保信息资料真实、合法、准确,主动接受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每季度检查1次 全年检查4次
18 对文物保护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主席令第81号2017年11月修订)
    第八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23号2019年7月修订)
    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物安全责任制,组织有关部门检查重大文物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调查处理重大文物安全事故。
  县级以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重大文物安全事故防范预案,检查落实文物保护机构、文物收藏单位的文物保护安全措施,并根据需要组织建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
  文物保护机构、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加强和完善文物保护安全措施,并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占用和使用的文物,应当按照文物类型,分别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并与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文物管护责任书,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文物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每季度检查1次 全年检查4次
填表人:潘红超                          联系电话:32318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