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梳理表 | ||||||
填报单位: | 填报时间:2025.2.19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标准 | 检查频次上限 | 专项检查计划 | 备注 |
1 | 对地方金融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 | 《陕西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三十一条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地方金融组织的经营活动、风险和信用状况等,可以采取差异化的监督检查方式、频次和监管措施,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地方金融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督管理、监管谈话等方式。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现场检查: (一)对地方金融组织的举报、投诉经核查需要进一步查处的; (二)获得地方金融组织涉嫌违法违规的线索或者证据的; (三)发现地方金融组织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 (四)上级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部署检查的; (五)其他依法需要实施现场检查的。 |
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活动存在重大金融风险隐患或者违法违规行为,可能造成金融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损害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区别情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出具警示函; (二)责令地方金融组织暂停部分业务、停止开办新业务、停止增设分支机构; (三)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四)限制资产处置; (五)限制资金运用的规模和方式; (六)责令地方金融组织调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七)责令其暂停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措施。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按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重大风险隐患,并报告有关情况。经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验收,确认重大风险隐患已经消除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并告知地方金融组织。 |
无明确规定 | 暂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