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 索引号:

    ssthjjmxfj/2024-000008
  • 发布日期:

    2023年12月25日 11:22
  • 来源: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
  • 发文机构: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
  • 内容概述: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F勉县环责改〔202316

勉县西城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5222730797J

地址:陕西省汉中市勉县定军山镇毛堡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钟欣(执法证号:27080015039)、朱珠(执法证号: 27080015038)2023125日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问题:

你公司厂区大棚一侧空地露天堆放水渣,堆放面积大约200平方米,未采取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

2、2023125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你公司水渣堆放贮存情况。

32023125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违法事实经过的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对立即对露天堆放水渣进行严密围挡遮盖。我局将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项的规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3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