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F勉县环罚〔2024〕1号
勉县西城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5222730797J
地址:陕西省汉中市勉县定军山镇毛堡村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问题:
你公司厂区大棚一侧空地露天堆放水渣,堆放面积大约200平方米,未采取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
2、2023年12月5日执法人员制作的《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取证情况。
3、2023年12月5日执法人员制作的《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调查询问违法事实原因。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F勉县环罚告〔2023〕16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12月15日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我局作出以下决定:
对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领取)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