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引号:

    ssthjjmxfj/2024-000017
  • 发布日期:

    2024年01月11日 14:18
  • 来源: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
  • 发文机构: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
  • 内容概述: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F勉县20241

勉县西城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5222730797J

地址:陕西省汉中市勉县定军山镇毛堡村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125日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问题:

你公司厂区大棚一侧空地露天堆放水渣,堆放面积大约200平方米,未采取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

22023125日执法人员制作的《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取证情况。

32023125日执法人员制作的《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调查询问违法事实原因。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312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F勉县环罚告〔202316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于1215日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我局作出以下决定:

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6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领取)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4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