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F勉县环责改〔2024〕2号
勉县联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5MA6YXWR75G
地址:陕西省汉中市勉县周家山镇联丰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27日委托中检西北生态技术(陕西)有限公司对你公司黄泥岗加油站进行现场执法监测,根据2024年1月2日中检西北生态技术(陕西)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ZJST-HJ202312-058)显示:监测当日你公司黄泥岗加油站在用汽油枪6条,其中3#(95号汽油)加油枪低档气液比为1.36、高档气液比1.32;5#(95号汽油)加油枪低档气液比为1.78、高档气液比1.77;1#(95号汽油)加油枪低档气液比为1.55、高档气液比1.56;2#(92号汽油)加油枪高档气液比为1.45、低档气液比为1.55;6#(92号汽油)加油枪高档气液比为1.68、低档气液比为1.75。均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 20952-2020)附录C中气液比限值范围(1.0-1.2)。加油枪气液比超标。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12月27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黄泥岗加油站加油枪气液比超标的违法事实。
2、2023年12月27日现场照片:证明对你公司黄泥岗加油站开展油气回收装置气液比现场监测。
3、中检西北生态技术(陕西)有限公司出具监测报告(ZJST-HJ202312-057)。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之规定。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现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立即对加油设备进行维护,确保油气回收设施正常使用。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