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F勉县环罚〔2024〕4号
勉县兰新石化有限公司阜川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5MA6YN0W676
地址:陕西省汉中市勉县元墩镇喇家寨村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2月26日委托中检西北生态技术(陕西)有限公司对你公司阜川加油站进行现场执法监测,根据2024年1月2日中检西北生态技术(陕西)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ZJST-HJ202312-059)显示:监测当日你公司阜川加油站在用汽油枪3条,其中5#(95号汽油)和4#(92号汽油)加油枪不符合检测标准;2#(92号汽油)加油枪高档气液比为2.57、低档气液比为2.53,均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附录C中气液比限值范围(1.0—1.2)。加油枪气液比超标。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12月26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阜川加油站加油枪气液比超标的违法事实。
2、2023年12月26日现场照片:证明对你公司阜川加油站开展油气回收装置气液比现场监测。
3、中检西北生态技术(陕西)有限公司出具监测报告(ZJST-HJ202312-059)。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F勉县环罚告〔2024〕4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于1月29日收到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之规定。我局作出以下决定:
对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领取)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