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F勉县环责改〔2023〕6号

  • 索引号:

    ssthjjmxfj/2023-000038
  • 发布日期:

    2023年05月23日 16:03
  • 来源: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
  • 发文机构: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
  • 内容概述: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F勉县环责改〔20236

勉县万锦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5MA6YY7BP8T

地址:陕西省汉中市勉县新街子镇建国村一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55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场内露天堆放堆放原料砂夹石3000余立方,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等措施,减少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55《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砂夹石堆存数量及堆存时间等情况

2202355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场内砂夹石露天堆放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露天堆放的物料采取密闭、围挡、遮盖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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