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F勉县环罚〔2023〕10号
陕西程锦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5552183810F
地址:陕西省汉中市勉县同沟寺镇官沟村
2023年7月24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有机肥车间西南侧堆放有初步发酵后的鸡粪,没有严格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对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进行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的基本情况。
2、2023年7月24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你公司鸡粪堆放情况。
3、2023年7月24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违法事实经过的情况。
4、环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项目建设情况及固废处置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F勉县环罚告〔2023〕10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于8月1日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之规定。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有关规定,我局作出以下决定:
对你公司违反固体废物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领取)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