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F勉县环罚〔2022〕9号

  • 索引号:

    ssthjjmxfj/2023-000019
  • 发布日期:

    2022年06月20日 10:39
  • 来源: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
  • 发文机构: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
  • 内容概述: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F勉县20229

勉县交通运输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725016041392H

地址:陕西省汉中市勉县勉阳街道办天荡山路

2022524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承建的勉县新云公路尧沟至云雾寺景区公路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环评要求设置6个弃渣场,由于土地和林业手续协商问题未设置。现场有部分施工废弃土石方堆放在项目沿线路段,部分堆放的废弃土石方沿山体滑入河道一侧,倾占了河道保护范围,未按要求及时清理和拉运至弃渣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2524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明你单位承建的勉县新云公路尧沟至云雾寺景区公路项目未按环评要求设置弃渣场。现场有部分施工废弃土石方堆放在项目沿线路段,部分堆放的废弃土石方沿山体滑入河道一侧,倾占了河道保护范围。

2、《勉县新云公路尧沟至云雾寺景区公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勉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勉县交通运输局勉县新云公路尧沟至云雾寺景区公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勉环批字〔20191号):证明你单位承建的勉县新云公路尧沟至云雾寺景区公路项目已按照编制环评并取得批复文件,该项目环评第11页显示共设置6处缓坡地弃渣场。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之规定。

我局于20225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F勉县环罚告〔20224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于2022527日向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报送《关于对新云公路尧沟至云雾寺景区公路项目环保问题从轻处罚的申请》。你单位认为:“1.我局与县自然资源局、林业等部门汇报沟通,因占用土地均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部分林地,导致弃渣场无法办理相关手续,加之路线优化、施工方案调整等因素,路基施工挖方量减少,因此未按要求设置弃渣场。2.目前各标段对存在的违反环境保护有关问题正在整改,将废渣分别拉运至专用料场,并对场地进行了平整,种植了草籽。”特此申请从轻给予处罚。经集体审查研究,我局认为你单位的申辩陈述和理由符合《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及《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法予以采纳。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之规定,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我局作出以下决定:

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3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领取)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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