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F勉县环罚〔2022〕13号

  • 索引号:

    ssthjjmxfj/2023-000018
  • 发布日期:

    2022年12月08日 10:39
  • 来源: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
  • 发文机构: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
  • 内容概述: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F勉县202213

勉县大众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56611990374

地址:陕西省汉中市勉县勉阳镇旧州社区

20221116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执法人员沈洋(执法证号:F0712541426A)、石娅琪(执法证号:F0712541425A)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30万吨机制砂生产线项目配套建设的“中转池+混凝沉淀桶”系统拆除情况下,于20229月至今进行机制砂生产,属于不正常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21116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6张:证明现场检查时的情况。

2.20221116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涉案事实。

3.你公司提供的《关于勉县大众建材有限公司新建30万吨机制砂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证明你公司执行各项环保措施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汉中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汉江流域禁止下列行为:(八)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211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F勉县环罚告〔202210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于20221121日报送《陈述申辩书》(以下简称申辩书),请求减轻处罚。申辩书称:“1、受暴雨灾害,我公司生产车间处于低洼地势,车间和设备被淹没,机械设备及厂房严重受损,致使全面停产至今年9月;2、当前受疫情影响,我公司去年生产好的沙石料产品受市场形势影响无法正常销售,导致我公司亏损严重,生产经营运转非常困难,还正在建设完善符合环保规范要求的生产车间。我公司高度重视深刻认识 到了生产经营存在的问题,并立即停止生产,特此申请减轻对我公司的行政处罚”。经集体审查研究,认为对你公司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已经是法定罚款金额的最低限,故对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继续维持我局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F勉县环罚告〔202210号)的行政处罚。

依据《汉中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八项、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违规排放废水、污水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我局作出以下决定

你公司不正常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领取)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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