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F勉县环罚〔2022〕11号

  • 索引号:

    ssthjjmxfj/2022-000108
  • 发布日期:

    2022年11月24日 15:38
  • 来源: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
  • 发文机构: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
  • 内容概述: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F勉县202211

勉县福星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55556987219

地址:陕西省汉中市勉县同沟寺镇金丰村

2022112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执法人员周亦辛(执法证号:F0712541419A)、黄嘉(执法证号:F0712541429A)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年产9万吨重钙粉生产线技改及新建内外墙涂层材料生产线项目于202210月取得环评报告表。截至执法人员检查之日,你公司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表未依法经审批部门批准,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2112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年产9万吨重钙粉生产线技改及新建内外墙涂层材料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审批及项目建设情况。

2.2022112日《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建设情况。

3.你单位提供的《环保综合服务合同》(合同编号:2021-63):证明你公司于20211130日与汉中市环境工程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环保综合服务协议,委托其对该项目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 2022112日《勉县福星矿业有限公司现场勘验图》: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具体位置。

5.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勉县福星矿业有限公司):证明你公司项目总投资为296万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211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F勉县环罚告〔20229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未备案的-报告表项目-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的-处项目总投资额的1%-1.5%”之规定。我局作出以下决定:

对你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总投资额1.3%罚款计人民币叁万捌仟肆佰捌拾整(3848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领取)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2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