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F勉县环责改〔2022〕9号
勉县福星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55556987219
地址:陕西省汉中市勉县同沟寺镇金丰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11月2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执法人员周亦辛(执法证号:F0712541419A)、黄嘉(执法证号:F0712541429A)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年产9万吨重钙粉生产线技改及新建内外墙涂层材料生产线项目于2022年10月取得环评报告表。截至执法人员检查之日,你公司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表未依法经审批部门批准,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2年11月2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年产9万吨重钙粉生产线技改及新建内外墙涂层材料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审批及项目建设情况。
2.2022年11月2日《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建设情况。
3.你单位提供的《环保综合服务合同》(合同编号:2021-63):证明你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与汉中市环境工程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环保综合服务协议,委托其对该项目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 2022年11月2日《勉县福星矿业有限公司现场勘验图》: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具体位置。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