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F勉县环责改〔2022〕8号
勉县联鑫矿业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5737994513W
地址:陕西省汉中市勉县新街子镇六一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6月9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收到汉中市大气办《大气污染问题交办函》,该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场地内露天堆放有1000吨方解石,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等措施,减少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2年6月9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明你厂场地内露天堆放有1000吨方解石,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等措施,减少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2、汉中市大气办《大气污染问题交办函》(汉气交办函〔2022〕151号):证明你厂违法行为来源。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现责令你厂于2022年6月13日前对露天堆放的方解石采取密闭、围挡、遮盖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