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引号:

    ssthjjmxfj/2022-000080
  • 发布日期:

    2022年07月08日 14:50
  • 来源: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
  • 发文机构: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
  • 内容概述: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F勉县202212

勉县联鑫矿业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5737994513W

地址:陕西省汉中市勉县新街子镇六一村

202269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收到汉中市大气办《大气污染问题交办函》,该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场地内露天堆放有1000吨方解石,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等措施,减少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269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明你厂场地内露天堆放有1000吨方解石,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等措施,减少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2、汉中市大气办《大气污染问题交办函》(汉气交办函〔2022151号):证明你厂违法行为来源。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26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F勉县环罚告〔20228号)告知你厂有陈述申辩权。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厂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我局作出以下决定:

你厂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领取)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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