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F勉县环责改〔2022〕4号
勉县基和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5MA6YW862XH
地址:陕西省汉中市勉县定军山镇诸葛社区八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5月25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自2022年1月开始租用郭寨村的土地堆存废钢渣进行经营,现场堆存废钢渣6000吨,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
2、2022年5月25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自2022年1月开始租用郭寨村的土地堆存废钢渣进行经营,废钢渣主要用于路面平整。现场露天堆存废钢渣6000吨,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3、购销协议:证明你公司堆存的废钢渣主要来源于陕西汉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对露天堆放的废钢渣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