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引号:

    ssthjjmxfj/2022-000071
  • 发布日期:

    2022年07月08日 11:40
  • 来源: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
  • 发文机构: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
  • 内容概述: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F勉县202210

勉县基和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5MA6YW862XH

地址:陕西省汉中市勉县定军山镇诸葛社区八组

2022525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自20221月开始租用郭寨村的土地堆存废钢渣进行经营,现场堆存废钢渣6000吨,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

22022525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自20221月开始租用郭寨村的土地堆存废钢渣进行经营,废钢渣主要用于路面平整。现场露天堆存废钢渣6000吨,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3、购销协议:证明你公司堆存的废钢渣主要来源于陕西汉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26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F勉县环罚告〔20225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我局作出以下决定:

对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领取)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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