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政复终字[2023]2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勉县勉阳街道办天荡山中路。
法定代表人:孙陆保,局长。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答复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不服,于2023年6月6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予以受理。复议期间,申请人李某于2023年6月19日自愿向本机关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撤回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审查后认为: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二、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勉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