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政复终字[2023]1号
申请人:韩某
被申请人: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勉县勉阳街道办天荡山中路。
法定代表人:孙陆保,局长。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案件“1610725002023010957823021”办理结果不服,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该投诉件的处理行为并责令重新处理,确认被申请人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本机关于2023年3月30日依法予以受理。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3年5月22日自愿向本机关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撤回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审查后认为: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二、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勉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