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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不服勉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案 勉政复决字[2021]004号

                                勉政复决字[2021]004号

人:周某,男,汉族,出生于19**年**月*日,住勉县武侯镇*****组,公民身份证号:612325******

被申请人:勉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赵治生,该局局长。

申请人周某对被申请人勉县自然资源局2021年9月17日作出的“勉自然资罚字[2021]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2021924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勉县勉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1991年修建了4间土坯房用作养猪的圈舍,2014年3月因圈舍墙体严重开裂,并有坍塌迹象,申请人遂将这4间圈舍拆除,此后,申请人在外地工作至2020年3月,申请人拆除的原4间圈舍用地被闲置并荒废申请人在2020年回家后,在原圈舍用地上自行投资修建了简易大棚作为养猪圈舍进行生猪养殖。申请人修建的大棚养殖圈舍是在2014年申请人拆除的旧圈舍宅基地上建设,并非占用集体土地。但被申请人在调查中未派专人核实旧圈舍宅基地的变更情况,就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随行政复议申请提交了南沟门村委会的证明一份、照片复印件数张,以证明申请人2020年10月修建的大棚养殖圈舍系在2014年拆除的圈舍土地上建设的。

被申请人答复称:根据汉中市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专班反馈的线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涉嫌非法占地一案进行了调查,查明:2020年10月,申请人周某没有向南沟门村委会、武侯镇政府、武侯自然资源所提交用地申请,未经审批擅自占用武侯镇南沟门村集体土地修建养猪圈舍,而且,申请人违法占地修建的圈舍不符合武侯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的规定。据此,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提交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证据及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周某在没有经过合法的申请、审批程序取得用地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于2020年10月在勉县武侯镇南沟门村占地200余平方米修建养猪圈舍,在申请人的建设过程中,被申请人下属的勉县武侯自然资源所发现申请人的前述违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后,曾向申请人送达了责令停工通知书,但申请人未予理睬,实际完成了大棚养猪圈舍的建设,并投入养猪使用。被申请人勉县自然资源局根据汉中市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专班反馈的线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对被申请人周某涉嫌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擅自占用集体土地修建养猪圈舍的土地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调查中,中化地质矿山总局福建地质勘查院经现场勘测后,作出的《武侯镇南沟门村周某养猪场项目勘测定界技术报告》认定:申请人擅自建设的养猪场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233.33平方米、林地1.73平方米,非法占用土地共计233.33平方米。根据调查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经过会议集体讨论,拟对申请人的违法占地建设行为作出责令拆除非法占用武侯镇南沟门村集体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交由南沟门村委会管理的行政处罚,并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于2021年9月17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向申请人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述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答复书、自然资源违法线索登记表立案呈批表、周某及吴某某的询问笔录、关于武侯镇南沟门村周某养猪项目勘查定界技术报告书、案件讨论会议记录、处理决定呈批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勉县自然资源局是《土地管理》第条规定的土地管理的主管机关具有在勉县辖区内实施土地管理监督的主体资格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申请人周某没有向有关单位提出用地申请、也没有取得相关职能部门的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勉县武侯镇南沟门村集体农用土地建设养猪圈舍,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而且,申请人在建设过程中被管理部门责令停工后,却依然进行建设至完工并投入使用。申请人周某的行为明显属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勉县自然资源局发现申请人的土地违法线索后,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根据调查查明的事实,经集体讨论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处罚,并在处罚前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所以,被申请人勉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当依法予以维持。申请人周某关于其2020年10月修建养猪圈舍占用的土地是自己2014年拆除房屋的旧宅基地,未占用集体土地的申请理由,即就是申请人在2014年前对该幅土地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但2014年申请人将房屋拆除后直到2020年未利用该宅基地重新建房,依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该宅基地实际早已被村集体收回,申请人在2020年不再享有使用权,因此,申请人的该申请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机关依法不予采信;申请人周某关于其在修建养猪圈舍前向村委会进行过口头申请并得到同意的申请理由,因村委会不是法定的用地审批机关,且申请人的该理由与村干部吴某某的证言不符,本机关亦不予采信。所以,申请人周某提出的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请求,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勉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勉自然资罚字[2021]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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