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 县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勉政复终字[2022]01号
申请人:丁**,男,27岁,汉族,出生于19*年*月**日,家住勉阳街道办****,公民身份号码:612325******。
被申请人:勉县公安局局,住所地勉县民主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陈玉存,局长。
申请人丁某某对勉县公安局2022年5月1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勉公(天)行罚决字[2022]166号)行政行为不服,于2022年5月17日以书面形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被申请人撤销对申请人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于2022年5月17日依法予以受理。复议期间,县司法局与勉县检察院工作人员、勉县公安局民警共同就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释法说理,申请人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并愿意接受处罚,并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机关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撤回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审查后认为: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丁某某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二、本案行政复议终止。
勉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