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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违规穿越探险秦岭核心保护区的通告

  • 索引号:

    ssthjjmxfj/2025-000010
  • 发布日期:

    2025年11月20日 13:52
  • 来源: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
  • 发文机构: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
  • 内容概述:

    为切实保护秦岭核心保护区生态环境安全生物多样性减少人为活动对秦岭核心保护区生态环境的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禁止违规穿越探险秦岭核心保护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秦岭范围下列区域,除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应当划为核心保护区:

(一)海拔2000米以上区域,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1000米以内、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

(二)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世界遗产;

(三)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四)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中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与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集中连片,需要整体性、系统性保护的区域。

勉县秦岭核心保护区范围涉及5个镇、13个行政村,分别是新街子镇子村、栗子坝村;同沟寺镇柳坝村、照壁山村;茶店镇东沟村、马黄岭村;长沟河镇庙坪村;张家河镇八庙村、二沟村、金洞村冷峪河村、茅坝坪村、张家河村,以及陕西云雾山森林自然公园、陕西省雷神谷森林自然公园、陕西汉中葱滩国家湿地公园,面积约为207.45平方公里。

二、根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秦岭核心保护区不得进行与生态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

三、根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

在秦岭旅游景区游览线路以外或者没有道路通行的区域,组织开展穿越、登山等活动,组织者应当向参与者作出风险提示,事先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根据《陕西省旅游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

在没有道路通行的地方或者旅游景区游览路线以外的地方组织开展穿越山岭、攀登山峰等具有危险性的健身探险旅游活动,组织者应当向参与者作出风险提示,并应当提前五日将活动时间、地点、路线、人员名单、保障措施、应急方案等向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备案。地点、路线涉及军事设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旅游景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五、根据《陕西省旅游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

违反《陕西省旅游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组织开展健身探险旅游活动未依法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对组织者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给参与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明知组织者未依法备案参与健身探险旅游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参与者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本通告中违规穿越探险秦岭核心保护区行为是指: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进入核心保护区开展登山、探险、穿越、露营等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在秦岭核心保护区内开展摄影、直播、测绘、野炊、低空飞行等与生态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在秦岭核心保护区内非法捕猎鸟类等野生动物、采挖植物、破坏植被、野外用火、丢弃垃圾;商业团体、旅行社、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非法组织户外运动、野外探险穿越活动或提供相关服务。

违规穿越探险秦岭核心保护区的行为,经工作人员劝返,不听劝阻、执意进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或以辱骂、围攻、设置障碍物等危险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故意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硬隔离封护网、电子围栏、机械闸机等封控区域的保护设施,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其行为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规穿越探险秦岭核心保护区,造成自身损害、生态环境损害和产生救援费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构成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鼓励社会公众主动举报违规穿越探险秦岭核心保护区及破坏秦岭生态环境行为,积极参与秦岭生态保护工作。根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举报奖励机制》规定,对查实的破坏秦岭生态环境各类举报线索,给予举报奖励。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欢迎社会公众予以监督,举报电话:0916-2997213。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

202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