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6年4月18日23点40分,本机关接到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反馈:通过渔政监控系统监控到勉县金泉镇海秀村一组汉江流域的河道内有两人在进行捕捞。随即本机关执法人员与金泉镇派出所民警及镇上护渔人员前往现场,发现两名当事人和使用的2副抄网。经查,4月18日晚上10点40分,刘某打电话约杨某去捕鱼,于是两人一起在汉中市内吃完饭,驱车前往勉县金泉镇海秀村一组河段,大概11点10分到达目的地河堤。刘某和杨某两人穿着下水裤,拿着手抄网和鱼桶,下到河里,在河道内实施捕捞了一会儿,未捕捞到渔获物。
【处理结果】根据《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市长江流域禁捕范围及规范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告》(汉政发﹝2022﹞3号)关于禁渔期、禁渔区的规定,刘某和杨某2026年4月18日晚至4月19日凌晨在汉江流域勉县金泉镇海秀村一组捕捞的时间、地点均为通告规定的禁渔期和禁渔区。刘某和杨某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版)渔业的规定,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本机关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其中刘某处罚款300元,杨某处罚款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