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县宏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5661177970P
地址:陕西省汉中市勉县定军山镇毛堡村一组
2024年11月12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于2024年对陕F1907E、陕F8982U、陕F3396S、陕FJ3011机动车出具4份合格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报告,根据检测报告结果显示,4辆不同品牌、不同发动机型号的机动车,车辆检测报告中OBD检查信息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代码一致,均为3I1GK64593720853,同一辆机动车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代码历年检测结果不一致。你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勉县宏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违法主体。
2.《勉县宏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打印件1份;《勉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勉县宏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新建机动车环保检测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勉环函[2015]83号)打印件1份;《勉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勉县宏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新建机动车环保检测线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批复》(勉环批字[2017]92号)打印件1份;《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关于勉县宏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检测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勉环批字[2019]30号)打印件1份;2020年5月14日、5月17日勉县宏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检测线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打印件1份;《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汉中兴元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等六家机构申请机动车环保检测业务联网的复函》《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同意汉中市汉运机动车检测站等四家公司机动车环保检测业务联网的函》打印件2份,证明你公司检测资质。
3.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你公司目前正常运营。
4.2024年11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勉县宏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陕F1907E、陕F8982U、陕F3396S、陕FJ3011机动车2022年、2023年、2024年OBD检查信息统计表原件1份;车辆污染物排放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复印件8份。证明4辆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代码为3I1GK64593720853的不同品牌、不同发动机型号的机动车在你公司通过检测并出具了检测报告。
5.11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11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召回4辆机动车OBD信息(检测结果OBD信息均为3I1GK64593720853)进行读取,发动机控制单元CALID代码均不是3I1GK64593720853。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F勉县环罚告〔2024〕10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于11月29日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视为你公司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三)大气污染防治类-24.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5辆以下的-配合调查-处罚10-20万”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肆佰贰拾伍元(425.00元)。
2.对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