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F勉县环罚〔2025〕1号)

  • 索引号:

    ssthjjmxfj/2025-000004
  • 发布日期:

    2025年01月21日 10:02
  • 来源: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
  • 发文机构: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
  • 内容概述:


勉县荣盛通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5MA6YXF4G6P

地址:陕西省汉中市勉县新街子镇三合村

2024年12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存在部分原料、产品露天堆放,未采取覆盖、围挡或者密闭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以及地面清扫不及时的问题。你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勉县荣盛通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违法主体。

2.《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部分物料露天堆放,存放时间不足一个月,未进行覆盖或采取防扬散措施的违法事实。

3.现场照片证据1份,你公司部分物料露天堆放,未进行覆盖或采取防扬散措施的违法事实。

4.原料购买发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物料存放时间不足一个月。

5.勉县荣盛通建材有限公司砂石建材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关于选址非环境敏感点的内容,证明你公司砂石建材加工项目选址处于环境敏感区外。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51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F勉县告〔20251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于113日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视为你公司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之规定。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三)大气污染防治类-19.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环境敏感区外-违法持续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5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