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F勉县环罚〔2024〕11号

  • 索引号:

    ssthjjmxfj/2024-000026
  • 发布日期:

    2024年09月14日 15:32
  • 来源: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
  • 发文机构: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
  • 内容概述:

陕西汉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727334028R

地址:陕西省汉中市勉县定军山镇

2024年6月24日,根据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异常问题调查处理督办单(污染源电子督办(2024)141、142号)》反馈内容,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焦化厂6月13日22-23时在工况正常、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情况下,焦炉排放口二氧化硫小时平均值为180.49mg/m³(标准值50mg/m³),该时段氧含量为15.35%,流量为63447m³/h。二氧化硫含量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焦炉排放口二氧化硫许可排放浓度2.61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6月24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6月25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焦炉烟囱排口超标排放的违法事实。

2.2024年6月焦炉烟囱排口配套的在线监控设施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证明你公司焦炉烟囱排放口二氧化硫含量超标的违法事实。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公司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公司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8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F勉县告〔20248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你公司于828日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自愿放弃听证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交陈述申辩材料,视为你公司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之规定《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类-2.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小时烟气流量1万标立方米以上不足10万标立方米的-林格曼黑度4级/超标2倍以上3倍以下处罚55-60万元”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陆拾万6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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