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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县民政局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 索引号:

    mxmzj00000/2025-000005
  • 发布日期:

    2025年03月14日 08:56
  • 来源:

    勉县民政局
  • 发文机构:

    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 内容概述:

勉县民政局

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2024年我局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来陕来汉考察重要讲话精神,在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的坚强领导精心指导下,紧紧围绕"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宗旨,着眼民政事业发展全局,不断完善法治民政建设体制机制,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情况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举措及成效

(一)坚持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党组书记、局长担任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带头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专题听取研究部署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研究审议重大行政决策和其它涉法工作。局党组理论中心组坚持党组理论中心组学法制度,组织开展专题学法,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依法治国思想。局领导班子带头开展习近平法治思想宣讲,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二)加强法治学习,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一是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建立和完善党组中心组学法和领导干部集体学法制度,领导班子带头学习,率先垂范。2024年,局党组共进行专题学法5次,集中学习了《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宪法》等法律法规,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等。二是组织民政系统全体干部深入学习了各项法律与行政法规,如《民法典、《养老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宪法》等法律法规,同时还举办民政社会救助相关业务培训向民政系统干部职工宣讲法律法规,为民政系统履行职能、开展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开展普法活动,大力宣传民政法规政策。

广泛开展法宣传教育,运用重要节点,摆摊设点宣传。同时依托民政各类宣传活动和入户核查工作,面对面向居民普法。通过“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12.4”国家宪法日暨宪法宣传周三下乡等活动向群众发放法律法规宣传900余份利用政务公众号对民政政策做宣传营造良好宣传氛围

(四)严格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政府《关于将部分县级行政执法权下放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施的通知》(勉政发〔202414号)文件精神,向各镇(街)下放一项行政执法权,并和各镇(街)签订《勉县行政执法权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指导各镇(街)制定基层行政执法工作流程和标准,统一规范基层行政执法文书,开展基层行政执法业务培训

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社会组织违规评选评奖治理和收费行为监管的通知》,要求各行业协会商会对收费情况进行自查,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目录清单予以公示,引导社团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挖掘减费、降费、清费潜力,不得强制、重复收费。加大行业协会商会的监管力度

二、2024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不足和原因

2024年我局在法治建设工作上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离县委、县政府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主要是制度的健全和落实需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大,全体干部职工的依法行政教育还需进一步深化,民政法规政策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有待加强,依法行政的意识有待提高,政治理论素质和民政业务能力有待提升,民政法规条例众多,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民政执法队伍急需加强。

三、2024年度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情况

党组书记、局长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始终将法治建设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全年多次专题听取法治建设情况汇报制定印发了《2024年度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工作清单》,明确了主要负责人和局班子成员在法治建设中的职责,细化分解工作任务,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分工抓、业务股室协同抓、全局参与的工作格局。把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局年度工作计划,对全县民政工作按照民政法治建设的总体目标和阶段性任务要求,结合实际,统筹规划、整体推进、有效实施,切实发挥其依法行政的基础作用。

四、2025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安排

(一)加强民政法治队伍建设。严格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民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加强对民政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提升法治专业化水平。

(二)加强民政法治宣传。强化服务意识,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在严格依法办事的基础上,强化服务意识,进一步改进服务质量。利用政府网站、公开栏、媒体等形式,及时发布民政工作的有关信息,做到职责明确化、程序公开化。

(三)进一步提高民政行政执法水平。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和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加强社会事务、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等重点领域行政执法事中事后监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