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职能职责
(一)贯彻中省市住房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住房管理、建筑业管理、房地产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全县住房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住房管理、建筑业管理、城市管理、房地产业管理等方面的政策规定及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对全县城市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协调解决城市管理重大问题。
(二)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公租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的申报及资金争取工作,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负责全县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组织实施工作。承担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承担县本级直管公房、公租房的分配入住租金收缴、房屋维修、资产管理等工作。指导各镇(街道)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及棚户区改造工作。
(三)承担规范全县房地产市场秩序、房产交易监管和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强化住房物业管理。指导县级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负责县城房屋转让、抵押、租赁、面积管理,保障性住房、个人住房信息查询。负责全县四级和暂定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核工作。负责商品房销(预)售管理工作,承担房产交易市场、开发企业、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房地产行业指导与管理。
(四)负责全县房屋安全技术鉴定的组织管理和对危旧房屋的安全检查工作。
(五)监督管理县城房屋征收、旧城改造、城市棚户区改造和房产评估、房产测绘等中介服务工作。
(六)承担县公用事业发展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职责,负责城市道路(桥梁)、排水、照明、燃气等市政公用管理工作。负责城区配套管网、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市政道路交通等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拟定并组织实施县城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指导和管理全县城建档案工作。
(七)指导并组织开展城区城市设计、风貌塑造、城市雕塑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城市生态修复专项规划、城市修补专项规划;做好《勉县生态环境保护岗位责任清单》规定的相关工作。
(八)组织编制和实施城区防洪专项规划和防洪预案,指导城区防洪、排涝设施建设工作。
(九)负责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和建设工程招投标、造价、监理、质量安全和建设行业劳保统筹等相关工作,负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招投标交易监管工作,负责建筑行业有关企业及从业人员资质资格管理和县级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相关工作。
(十)指导和管理全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承担全县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设施的抗震设计审查备案和管理职责。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备案工作。承担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墙体材料革新推广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编制实施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县本级规划许可项目的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核验等工作,负责全县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建筑的认定初审,以及建筑科技推广和绿色建筑申报工作。
(十二)承担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组织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负责重点保护建筑的普查认定、分类保护和一般建筑保护工作,指导镇、村各类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协调推进省级文化旅游名镇和重点镇建设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建筑人才队伍建设和优秀人才在勉安居住房保障工作,制定并落实人才在住房保障方面的优惠政策;牵头负责全县住房安全保障推进工作,组织本县农村房屋安全评级鉴定,指导镇村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配合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履行行业监管职责;负责本系统专业技术初级职称评定报批等事项;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招商引资工作和相关服务保障工作。
(十四)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关于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牵头组织起草勉县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业标准及专项规划,研究制定城市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牵头负责城区道路、市容秩序、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场游园、市政公用设施、广告设置、车辆停放、渣土治理、一江两岸的日常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城区亮化工作。牵头负责城区内农贸市场、停车场、公厕、垃圾中转收集站点、便民服务点、夜市等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牵头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搭建,建立“12319”城市管理服务热线,确保高效运转。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照“成熟一项,划转一项”的原则,对城区的城市管理工作实施综合执法。监督指导镇(街道)户外广告等城市空间占用、野广告、小广告清理工作。统筹拟定城市管理联创工作计划方案,牵头协调各相关部门承担的各项创建工作的复审和检查,巩固城市综合创建工作成果。
(十五)统筹拟定城市管理联创工作计划方案,牵头协调各相关部门承担的各项创建工作的复审和检查,巩固城市综合创建工作成果。
(十六)负责本系统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及改革、发展、稳定和信访工作。
(十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