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及实施背景,陕西沙河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投资金额较大,资金使用流程繁琐,涉及资金审批、拨付、使用部门和人员较多,为规范陕西沙河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资金的筹措、拨付和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移民资金安全,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按照相关文件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现解读相关政策。
二、制定本办法的政策依据。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等法规和《陕西沙河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定本),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生产安置人口界定。
实物指标调查登记时,户籍在册的农业人口;实物指标调查登记后、停建公告发布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新出生人口和合法婚嫁、大中专毕业生、义务兵服役期满回原籍、劳改劳教期满回原籍等已上户和户籍迁入的农业人口,计入生产安置人口。
四、移民安置人口的核定:
(一)移民安置人口以搬迁安置前最后核定的人口为准。
(二)农村移民中没有承包地的符合生育政策新出生人口和合法婚嫁户籍迁入的人口计入生产安置人口。
(三)实物指标调查登记后因婚嫁带入到库区移民户的人口不属于移民人口。
(四)在农村有住房的、实物指标调查登记为非农业人口的属搬迁人口,不做生产安置。
(五)实物指标调查时已登记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在搬迁安置时未毕业的,按移民安置人口对待;在搬迁安置前毕业未就业的,若本人户口仍在征地和占用地范围内,按移民人口对待;搬迁安置前已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正式就业的非农业人口不计入生产安置人口。
(六)实物指标调查后搬迁安置前死亡人口不计入移民安置人口,但其个人房屋和附属建筑物、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青苗、农副业设施等个人财产补偿费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七)农村移民户中的非农业人口只按搬迁人口对待,不做生产安置。
(八)户籍不在建设征地范围内但有房屋的,只按搬迁人口对待,不做生产安置。
(九)移民户中的现役军人按移民人口对待。
(十)搬迁时移民户中的服刑人员按移民人口对待。
(十一)核实已婚嫁出建设征地地区,但户籍未迁出的按搬迁人口对待,做生产安置。
(十二)以下情况可以分户:实物指标调查登记后搬迁前已结婚的多子女移民家庭,如经济独立、生活分开并有居住条件确需分户的;离婚的凭离婚证、法院判决书、镇政府审核意见可以分户;其余的在移民搬迁前一律不予办理分户。
(十三)在实物指标调查登记时老人、夫妻、父子、未婚子女等分开登记的搬迁安置时按1户对待。
五、水库淹没影响的各类实物项目补偿补助标准及依据。
按《陕西沙河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定本)、《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发〔2020〕12号)《关于明确勉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勉政办发〔2024〕20号)及《关于印发新街子镇辖区内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勉政办发〔2021〕36号)和《关于印发同沟寺镇辖区内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勉政办发〔2021〕51号)执行。
六、移民安置补偿补助费使用
(1)、移民安置补偿补助费包括:农村部分补偿费用、专业项目部分补偿费用、库底清理费用、独立费用、预备费等。
(2)、 移民安置补偿补助费应“专款专用、统一管理、封闭运行、独立核算”。
(3)、 被征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村组集体财产补偿费属村组集体所有,优先用于移民生产生活安置。在满足移民安置规划后,如有结余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分配使用方案,报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方可使用。生产安置人口享有集体土地补偿费和集体财产结余部分分配的权利。
(4)、 水库淹没企事业单位补偿补助拨付给企事业单位,用于被恢复或改扩建;被淹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属电力、通讯、广电网络、文物等专项设施迁建费拨付给行业部门,由行业部门按相关规范进行恢复迁建;交通、水利、公益设施等补偿费由县政府统筹安排使用;涉及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的电力、通讯、文物、交通、水利等设施迁建费及迁建事宜由项目单位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