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勉阳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勉县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16日
勉县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和工程效益,全力做好农村供水运行管护管理,确保供水工程长效良性运行,依据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县域农村饮水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陕西省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规划》《陕西省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工作方案》《汉中市农村供水用水条例》,结合勉县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安全饮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全面推进“四位一体”农村安全饮水管护机制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立足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向县城建成区(县城建成区范围以勉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行政区划文件为准)以外的镇(街道)、村组供应生活用水(不包括灌溉供水)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等农村供水工程及其供水管理。
第三条 农村供水工程实行行政首长分级负责制,持续落实政府主体责任、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责任。各镇(街道)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承担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含集中安置点)。
县发改、财政、生态环境、卫生与健康、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电力等部门,按照中省市行业相关规定和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安全饮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勉政发〔2023〕19号)文件要求,各司其职做好农村供水相关工作,并建立农村供水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解决跨部门管理问题。
第四条 严格落实《关于全面推进“四位一体”农村安全饮水管护机制的通知》,暨“党支部+井长+网格员+水管员”的四位一体“井长制”管护机制。
第二章 县域统管模式和机构
第五条 根据我县镇村分布、人口规模、工程布局等特点,采取“县级统管机构+镇(街道)专管机构+村(社区)管护队伍”的县域统管模式,实现农村供水统一管理。
第六条 确定勉县安全供水服务站是农村供水县级统管机构,承担全县农村供水工程规划设计审查,施工监督管理,督查指导镇(街道)专管机构做好本辖区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维护等工作。
第七条 镇(街道)是本辖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确定专管机构(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或集体经济组织),明确工作职责,落实专人和本辖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大型维修费用,提取年度实收水费总额的5%~10%作为大型维修费用,专项用于辖区内供水工程专业维修(含主管道、增压设备、净化消毒设施维修),经费使用台账每年需报县级统管机构备案,根据辖区供水情况选聘专业水管员,选聘及劳动报酬由各镇根据供水特点及水费收缴情况,通过镇党委会研究确定。
第三章 统管机构工作职责
第八条 县级统管机构要建设专业化督查指导队伍,安排专业人员分片分镇包抓,为镇(街道)专管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编制并实施农村供水工程年度维养计划;建立健全相关专业化运行管理制度,对镇(街道)专管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和考核;积极推进农村供水信息化、智慧化建设,提高供水管护水平,搭建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供水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开展供水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水平;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运行情况并接受监督和考核。
第九条 镇级专管机构接受县级统管机构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本辖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和供水单位日常的监督管理;监督本辖区各供水工程水源地保护、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供水保障率达到农村供水相关标准等工作;制定本辖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并负责专业水管员和村级水管员的督导考核;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时,专管机构要快速研判并进行先期处置,最大限度保障供水安全,减少损失,并及时上报;镇级专业水管员具体负责辖区内水源、增压设备、主管道、净化消毒等供水设施的专业维护维修工作。
第十条 各村(社区)要根据供水情况择优选聘村级水管员报专管机构审查备案,选聘及待遇通过“四议两公开”确定。村级水管员要熟悉本村供水工程的生产工艺,设备运行情况,并负责做好供水支管道等供水设施的巡查、清洗、消毒等工作,做好台账记录;镇级专管机构要加强对村级水管员的选聘审核和督导考核,要提高供水服务质量,解决群众用水诉求,及时处置涉水舆情;水管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影响饮用水安全疾病的人员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具体参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严格落实四位一体“井长制”农村安全饮水管护机制,村(社区)四位一体管护队伍对辖区所有供水工程的运行管护及村民供水情况负具体责任,井长是工程运行管护的第一责任人,要监督组织网格员、水管员做好巡查、维护、消毒、抄表、群众用水诉求等日常管护工作。
第十二条 县水利局负责对供水工程按省市相关要求进行水质检测,县卫健局负责水质日常监测和消毒指导,具体工作严格按照陕西省水利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城乡供水保障能力的意见>的通知》(陕水农发〔2023〕44号)要求执行。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全面落实所有农村供水工程计量收费,实现“以水养水、节约用水”目标。各镇(街道)是农村供水水费收缴和使用的责任主体,县安全供水服务站负责督查指导,村(社区)四位一体管护队伍具体负责水费收缴工作,除城乡一体化供水工程、千吨万人供水工程按省市规定报县级发改部门审批外,其他农村供水工程水费价格按“四议两公开”程序确定,要定期收缴水费(按月抄表或预存),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及时上缴村组账户,保留收据、台账,水管员劳动报酬、电费维修等支出按照财务规定报账,并定期将收支台账(每年至少一次)向群众公示。(城乡一体化供水工程、千吨万人供水工程水价制定及水费使用按照省市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入主要用于供水工程设施的电费、维修费和水管员劳动报酬等,镇级专管机构提取年度实收水费总额的5%~10%作为大型维修费用(主管道维修、水源地改造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对违规行为将移交相关部门严肃查处。
第十五条 各镇(街道)、村(社区)要严格落实水费计量收费工作,对水表损坏、未安装水表、智能水表改造的农户,由农户出资,镇村统筹解决。对未落实计量收费的农村供水工程,各级农村供水提升改造、维修养护等项目不予补助,全部由各镇村自行负责提升改造和维修养护。
第十六条 用水户应按时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有权停止供水,并追收未缴纳水费。未经同意,用户不得从配水管网中接管,不得私自更换水表和移动计量装置,具体参照《汉中市农村供水用水条例》执行。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提升改造补助经费,每年结合实际“一事一议”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工程提升改造、改善水质和主管网维修等兜底保障,由县水利局负责申报并组织实施。
第五章 应急保障
第十八条 完善县级、乡镇、村级供水应急预案,县域统管机构和各镇专管机构分别制定切实可行的供水应急预案,组建维修抢险队伍,各专管机构要结合水旱灾害防御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物资(和安消办物资统筹),强化预案实操性,镇级专管机构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需邀请村级水管员、村民代表、镇卫生院等参与,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及时启动应急响应,保障农村群众基本用水需求。
第六章 考核考评
第十九条 农村供水县域统管考核考评采取日常督查和年度考核相结合,并纳入全县目标责任考核中统一实施。村(社区)管护队伍考核由各镇(街道)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实施。
第二十条 日常督查主要围绕检查县域农村供水工程运行情况开展,包括责任落实、工程运行、供水质量、日常巡查清洗消毒、水源保护、服务满意度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农村供水县域统管考核考评根据水利部12314举报、国务院互联网+、媒体网民留言、12345热线群众投诉情况,按市水利局通报数量分层分级扣分,年度考核考评结果与供水项目分配挂钩。
第七章 宣传与培训
第二十二条 各镇(街道)和县水利、卫健、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和鼓励公众保护饮用水水源,提高安全饮水、节约用水的意识,提高社会和受益群众对农村饮水安全和工程运行管护、水费收缴使用的认知水平。
第二十三条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人员须参加岗前培训。县水利局每年组织两次以上集中供水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培训,各镇(街道)也应当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对水源保护、运行管理、维修养护、水费收缴等方面的培训。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勉县水利局负责解释;涉及跨部门职责的,由水利局会同相关部门联合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政策解读:《勉县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