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勉县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6107250000/2025-000178
  • 发布日期:

    2025年01月04日 17:48
  • 来源:

    勉县教体局
  • 发文机构:

    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内容概述:


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勉县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勉阳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勉县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13

勉县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保障中小学生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本县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服务的机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是指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学校以外开办的,受学生监护人委托,在非教学时段为学生提供接送、就餐、午休、照护等托管服务的经营性机构。

第三条  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不得从事与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无关的业务,不得开展文化教育培训和学习辅导活动,不得为学生提供住宿。

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实行镇(街道)备案制度。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以任何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托管服务。

第五条  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开办者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房屋出租者负有督促房屋租赁者做好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安全的管理责任。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应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开办条件

第六条  开办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场所要求

1.应设置在符合房屋结构安全标准的建筑物内,有房屋安全使用鉴定报告,远离污染区和危险源禁止在厂房、地下(半地下)室、仓库、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建筑违法或违规改扩建、存在设计施工缺陷危险建筑内开办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

2.经营面积要与托管(托餐)人数相适应,提供就餐的必须有独立的食品加工操作区和就餐场所。照护和就餐场所合计使用面积人均不得低于3平方米。

3.为学生提供午休的场所,要按男女学生独立设置,保证一人一床,不得男女同处一室。

()安保要求

1.实行封闭式管理,人防、物防、技防设施完善,符合相关要求。应配备具有安保资格的专职安保人员,托管人数在100人以下的,配备专职安保人员不少于1名,100人以上的,配备专职安保人员不少于2名;足额配备安保和防卫器械;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备,确保托管(托餐)场所无死角,视频保存期不少于30天,并安装一键报警装置。

2.制定门禁安全管理制度。对进出人员的身份、事由、时间等进行详实登记和安全检查,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消防要求

1.基本条件

1)机构不得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地下或半地下,具体设置楼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不得设置在三合一场所(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和彩钢板建筑内。与所在建筑内其他功能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当需要局部连通时,墙上开设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与办公经营场所组合设置时,其疏散楼梯应与办公经营场所采取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

2)楼梯的设置形式、数量、宽度等设置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房间,其疏散门数量不应少于2个。室内装修材料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的有关规定,不得采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

3)场所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消防设施、器材。

4)设在高层建筑内的托(托)机构厨房不得使用瓶装液化气,每季度应清洗排油烟罩、油烟管道。使用燃气的厨房应配备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燃气紧急切断装置以及灭火器材,厨房应与其他区域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2.消防安全管理

1)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防火巡查、检查要求,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整改。场所与业主方、物业方在租赁协议中应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

2)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演练,增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3)定期检验维修消防设施,确保完好有效,不得遮挡、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

4)电气线路应穿管保护,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将电气线路、插座、电气设备直接敷设在易燃可燃材料内部及表面。

5)电动自行车、电动平衡车及其蓄电池不得在场所、楼梯间、走道、安全出口违规停放、充电。

()食品卫生要求

1.食品加工场所应保持干净、整洁,配备能正常使用的食品贮存、冷藏冷冻、餐具清洗、消毒、保洁和防尘、防蝇、防鼠设施。用于盛放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容器必须做到标识明显,生熟分开,荤素分开,清洁干净。

2.应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原料,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食品必须当餐加工,不得使用隔餐的剩余食品。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容易导致食源性疾病的高风险食品。

3.一律实行分餐制供餐,严禁向学生提供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每餐供应的食品成品应按留样制度要求进行留样。鼓励托管(托餐)机构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监管。

4.有充足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供水应保证校外托管机构学生的生活需要,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从业人员要求

1.从业人员应身心健康,品行端正,有一定的教育管理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涉毒等违法犯罪记录;没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

2.有与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托管学生在二十五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二名以上工作人员(不含安保人员);每增加十五名学生的,应当相应增加一名工作人员。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对工作人员、托管学生进行登记造册。

3.从业人员须掌握安全管理、卫生防疫、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取得健康证持证上岗。

第三章  申办程序

第七条  申请开办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办理房屋安全证明和消防安全证明;

(二)办理从业人员健康证和无犯罪记录证明

(三)办理营业执照,提供就餐服务的,同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四向经营场所所在镇(街道)进行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1.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备案表

2.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4.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平面布局图和设施设备清单;

5.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和相关业务培训合格证明;

6.安全责任承诺书。

第八条  镇(街道)接受报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应派专人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管理服务体制。建立由镇(街道)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综合治理和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的现场核查和备案工作。做好辖区内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的排查摸底、日常监管和综合执法工作。对违规经营行为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联合市场监管、公安、住建、消防、教体等相关部门核实后,坚决予以取缔。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办理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的注册、登记、变更、注销等手续,并及时将新开办的机构推送属地政府,同时做好校外托管(托餐)机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配合镇(街道)做好违规经营和不符合条件的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查处工作。

县教体局:引导学生和家长选择符合条件的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进行托管,督促各学校摸清学生托管情况。加强教师队伍管理,严禁在职教职工开办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或在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兼职。加强托管行为监管,严禁校外托管机构进行学科类培训

县卫健局: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传染病防控二次供水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配合镇(街道)做好违规经营和不符合条件的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查处工作。

县住建局:依法指导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做好住房安全鉴定及室内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工作。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周边摆摊设点等影响市容市貌行为的整治。清理和查处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未经审批私设广告(宣传)牌或标语行为。

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周边的治安管理,定期组织开展社会矛盾隐患排查。配合镇(街道)做好违规经营和不符合条件的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查处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消防安全工作,加强从业人员消防知识、技能的培训。配合镇(街道)做好违规经营和不符合条件的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查处工作。

第十条  (街道)要加强托管(托餐)机构的常态化检查,建立与市监、公安、教体、消防、住建、卫健、行政审批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每月对辖区内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进行不少于1次的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书面提出并督促整改。

第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每季度对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进行不少于1次的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抄告给所属辖区的镇(街道)。

第十二条  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负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消防、治安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场所建筑物、安保、消防、用水、用电、用气等有关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鼓励校外托管(托餐)机构通过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对学生签到、接送等进行动态管理,保障学生安全。

(二)与学生家长(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书,明确托管(托餐)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退费与争议解决办法,以及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条款。应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不得收取公示之外的任何费用,且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对学生开展经常性的用水、用电、防火、防盗、防骗和人身防护等方面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在紧急情况下的应对能力。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火灾、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件及自然灾害时,及时组织从业人员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人身及财产安全;发生食物中毒、传染性疾病或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立即向属地镇(街道)报告,同时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鼓励校外托管机构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安全生产责任等商业保险,分散托管期间的各种风险。

(四)对托管学生登记造册,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有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等的学生,应当做好健康信息记录,妥善保管相关资料,依法保护学生个人隐私。加强对托管对象的日常管护,防止托管对象在托管场所及周边嬉戏、噪音扰民预防和避免学生间欺凌、打斗等伤害事件。

(五)提供接送服务的,应当安排专人接送托管学生,保障学生放学后到校外托管机构以及托管后返校的安全;未接到托管学生、托管学生无故未按时抵达或者无故离开的,应当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并安排人员进行查找;托管服务结束后,应确保按照约定由学生监护人或者其指定人员安全接走不得将学生交予无关人员,学生离开校外托管机构之前,应有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值班、巡查。

第十三条  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经营活动中,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第十四条  在本办法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市出台涉及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管理新的规定,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原文链接:关于印发勉县学生校外托管(托餐)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