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沔水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导向作用,激发社会各界参与慈善事业的热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规政策,我县设立“沔水慈善奖”,并制定本评选表彰办法。
第二条 “沔水慈善奖”旨在表彰我县慈善活动中事迹突出、影响广泛的单位、机构、个人、慈善项目等。本办法所称的慈善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
第三条 “沔水慈善奖”每5年评选一次。每届评选表彰具体工作方案,经表彰奖励主管部门审核,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同意后开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县民政局牵头组建当届“沔水慈善奖”评委会,评委会由民政及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评委会负责审定“沔水慈善奖”评选方案、候选名单等,协调推进有关工作。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承担评选表彰日常工作。
第三章 奖项设置
第六条 “沔水慈善奖”设置四类奖项:1.慈善楷模奖;2.慈善项目奖;3.捐赠企业奖;4.捐赠个人奖。
第七条 每届表彰名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个。
第四章 评选条件
第八条 “沔水慈善奖”评选范围为慈善行为发生地在本县的单位、机构、个人、慈善项目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慈善楷模奖。积极参与慈善事业,自愿捐款捐物,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模范履行社会责任。在我县慈善领域事迹突出、社会影响良好、具有感召力、公信力、示范性的个人(包括慈善工作者)。
(二)慈善项目奖。实施效果显著,社会影响大、运作规范,具有创新性、示范性、推广性和可操作性,对推动慈善事业发展具有示范及推广价值的慈善项目。
(三)捐赠企业奖。大力支持慈善事业,自愿捐款捐物,推动慈善事业发展。在一定时间内向我县慈善事业捐赠数额较大(10万元以上)、贡献突出的企业。
(四)捐赠个人奖。长期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自愿捐款捐物,社会慈善形象好,模范履行其社会责任。在一定时间内向我县慈善事业捐赠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贡献突出的个人。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捐赠款物金额、数量、时限,以县内慈善组织出具的捐赠凭据、收据、加盖公章的证明或证书以及款物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第十条 单位、机构、个人、慈善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评:
(一)填报参评材料时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存在违纪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有下列失信行为的单位、个人:1.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慈善组织及其有关负责人、失信个人;2.在捐赠中失信,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承担责任的捐赠人;3.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的单位、个人。
(四)不宜参评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推荐程序
第十一条 评选推荐严格按照评选程序及条件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体现广泛性、先进性和代表性,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评委会办公室不接受自荐,只接受以下单位的推荐:1.县慈善协会负责县内慈善楷模、慈善项目、捐赠企业、捐赠个人的推荐;2.县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按照职责和业务范围进行推荐。
第十三条 各推荐单位对其推荐的对象,应按照管理权限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推荐公示。
第十四条 参评“沔水慈善奖”,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对慈善事业发展所作贡献的文字和影音材料,参评材料应真实、准确、详细。
第十五条 评委会办公室有权就参评材料向参评者和推荐单位进行核实,参评者和推荐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六章 评选表彰程序
第十六条 评委会办公室汇总推荐情况,进行审查后,统筹考虑候选对象的社会贡献、慈善领域影响力等因素,形成初步候选名单。
第十七条 初步候选名单提交评委会审议后,向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 评委会办公室根据征求意见,形成拟表彰入围名单,提请县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形成拟表彰名单。
第十九条 评委会办公室将拟表彰名单通过微信公众号等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到问题反映的,评委会办公室组织核实,报评委会研究。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形成正式表彰名单。
第二十条 表彰名单确定后,以县委、县政府名义择期举行表彰活动。对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奖杯和证书,并优先推荐为市级慈善奖候选对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通过网络媒体等方式,加大对获奖单位和个人的宣传力度,弘扬正能量。
第二十二条 已获表彰的慈善楷模、慈善项目,一般不得再次参评。已经获得表彰的捐赠企业和捐赠个人,可重复参评。
第二十三条 获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珍惜荣誉,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声誉,不得出售、出租证书及奖杯或者将其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四条 获奖者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或者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表彰的,对其已获奖项予以撤销。
第二十五条 对借助评选表彰活动收取费用或者营利的,以及在评选表彰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试行)由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http://www.mianxian.gov.cn/mxzf/xxgk/fgwj/zcjd/202502/a394dae5d7fe45d287aca0f59ebe0db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