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关于印发勉县城市公共卫生间及垃圾转运站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mxsfj00000/2022-000002
  • 发布日期:

    2022年03月04日 09:08
  • 来源:

    政府办
  • 发文机构:

    勉县司法局
  • 内容概述:

                                               勉规〔2022〕002—县政府002

                         

                           勉政发〔2022〕3号

勉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勉县城市公共卫生间及垃圾转运站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勉阳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勉县城市公共卫生间及垃圾转运站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2022年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勉县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8日

勉县城市公共卫生间及垃圾转运站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环卫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专业规划,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勉县城市规划区、旅游风景区(点)旅游城镇、乡村旅游示范点、旅游干道沿线和工矿区的公共卫生间及垃圾转运站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卫生间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员共同使用的卫生间,包括道路、广场、旅游景区(点)、公共绿地和车站、宾馆、商场、餐饮店、体育、文化、休闲娱乐、居民住宅小区等公共场所附设的卫生间;垃圾转运站是指在垃圾产地(或集中地点)至垃圾处理厂之间所设的垃圾收集设施。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卫生间及垃圾转运站的规划、建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其与本县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推进。县级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规划、建设、管理、监督责任:

 (一)县发改部门负责公共卫生间及垃圾转运站的项目审批及综合验收;项目建设工程竣工后,未通过环卫基础设施专项验收的,不得开展综合验收。

  (二)县住建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公共厕所卫生间及垃圾转运站的建设审批工作,牵头负责项目建设中环卫基础设施专项验收。

  (三)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公共卫生间及垃圾转运站规划选址及建设用地落实,监督建设项目中公共卫生间及垃圾转运站等环卫设施规划的实施。

  (四)县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由县政府建设的公共卫生间和垃圾转运站的建设资金;负责落实公共卫生间和垃圾转运站的管理运行资金。

  (五)县城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公共区域的公共卫生间及垃圾转运站的管理;配合住建、房管部门开展建设项目中公共卫生间及垃圾转运站等环卫基础设施专项验收。

  (六)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新建、改建、扩建和已建成小区内公共卫生间及垃圾转运站的建设及物业管理;配合住建城管部门开展建设项目中公共卫生间及垃圾转运站等环卫基础设施专项验收。

  (七)县经贸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县城综合农贸市场公共卫生间及垃圾转运站的建设和管理;

  (八)县文旅部门负责监督风景旅游景区(点)公共卫生间及垃圾转运站的建设和管理;监督指导旅游城镇、乡村旅游示范点旅游干道沿线公共卫生间及垃圾转运站的建设和管理;

  (九)县卫健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县域内公共卫生间及垃圾转运站爱国卫生及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十)其他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公共卫生间及垃圾转运站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

   第六条 县城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建改并重、方便卫生、美观实用的原则,结合行业主管部门的专项规划,编制城市环卫设施专项规划,并按程序报批备案。

   第七条 批准使用的土地含有公共卫生间及垃圾转运站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根据县住建及自然资源和城管部门确定的设施布局及用地范围配建公共厕所及垃圾转运站。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的附属环卫设施规划建设指标必须符合《勉县城市总体规划》和《勉县城市环卫专项规划》的要求。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共卫生间及垃圾转运站的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用途。确需调整的,必须报县住建、自然资源、城管等相关部门同意后再按程序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九条 按照规划应当设置公共卫生间及垃圾转运站的场所,建设单位未设置公共卫生间及垃圾转运站,县自然资源和住建部门应责成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进行建设。按规划设置的公共卫生间及垃圾转运站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县城管部门应责成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标准进行新建、改建或扩建。

第三章  建设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新建、改建、扩建堿市街道、商业网点、集贸市场、旅游景区(点)、旅游城镇、乡村旅游示范点、旅游干道、文化体育、车站等公共建筑和场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卫生间及垃圾转运站;配套或附设公共卫生间及垃圾转运站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总概算。县城管部门应当参与规划、设计审查、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城市公共卫生间及垃圾转运站未经县城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十一条 城市公共卫生间及垃圾转运站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请项目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县城管部门报送相关环卫设施规划及建设档案资料。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城市及工矿区的公共卫生间建设,必须达到《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中的一、二类公厕标准,一类及类以上公共厕所应设置残疾人专用蹲位和无障碍通道。垃圾转运站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和《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执行。旅游景区、旅游城镇、乡村旅游示范点、旅游干道沿线公共卫生间依据国家旅游局出台的《旅游厕所建设管理指南》实施建设与改造。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卫生间及垃圾转运站及其周边必须设立明显的、符合周边景观环境的标志和指示牌,方便社会公众使用。

   第十四条 在独立设置的公共卫生间及垃圾转运站周围的建设项目,不得阻塞清淤及垃圾清运通道。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经批准按规划设置的公共卫生间及垃圾转运站项目的建设。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毁、或者擅自拆迁改建、关闭公共卫生间及垃圾转运站。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改建关闭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方案,报县城管部门审批,并同公共厕所卫生间及垃圾转运站产权单位签定协议,原则上先建后拆。因工程需要必须先拆除的,应办理相关项目重建规划用地手续,并报县城管部门审批。因拆迁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负责补偿。

   第十七条 公共卫生间及垃圾转运站拆除重建的,其规划、建设、设计标准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拆迁、改建、关闭城市公共卫生间及垃圾转运站的补偿费用,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上缴县财政,继续用于公共卫生间及垃圾转运站建设、维修等项目。

   第十八条 城市居民小区、单位的建筑物配套建设的公共卫生间及垃圾转运站的日常管理维护、保洁的责任主体是其产权单位及经营管理单位。

   第十九条 公共卫生间及垃圾转运站的日常维护、保洁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一)有保洁制度并有专人负责;

  (二)各类设施齐全、完好、整洁;

  (三)地面千净、整洁无杂物,墙面、挡板没有污迹和蛛网吊灰;

  (四)便槽没有积粪、粪疤、尿碱、蝇蛆;

  (五)采光、通风良好,按需提供照明和机械通风;

  (六)下水通畅,粪便不满溢,贮粪池密闭,清水池有水无杂物;

  (七)粪便及时清运、化粪池定期清淤,发生堵塞立即疏通。

   第二十条 县城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公共卫生间及垃圾转运站的卫生保洁、设备设施维护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应当及时纠正;县文旅部门应当对风景旅游景区、旅游城镇、乡村旅游示范点、旅游干道沿线公共卫生间及垃圾转运站的卫生保洁、设备设施维护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督促责任单位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公共卫生间按规定时间开放,垃圾转运站实行全天候开放。其中经菅性公共场所附设的公共卫生间,在营业时间内应对外开放,不得随意停用。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停用城市公共卫生间的,需采取方便群众使用的临时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共卫生间及垃圾转运站使用者必须遵守使用规定,文明使用公共卫生间,文明使用垃圾转运站,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公共卫生间及垃圾转运站墙壁、设施上乱涂抹、乱刻画、乱张贴;

  (二)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三)向便器、便池、粪井内倾倒污水、污物;

  (四)在便池外便溺;

  (五)在垃圾转运站内倾倒建筑垃圾、医疗废弃物、工业废弃物、农业废弃物;

  (六)损坏公共卫生间及垃圾转运站的各项设备、设施;

  (七)将公共卫生间内设施移作他用。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由县住建及自然资源部门和城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改正。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未经县自然资源、住建、和县城管部门同意擅自占用城市公共卫生间及垃圾转运站的规划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由县自然资源、住建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要求、设置标准建设公共卫生间及垃圾转运站及配套或附设公共卫生间及垃圾转运站的,由县城管部门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和公共卫生间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投入使用的,由县城管部门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责令整改,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以及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占用擅自拆迁、改建、关闭城市公共卫生间及垃圾转运站的,县城管部门依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六条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县发改、住建、自然资源、城市管理、房管等职能部门要严把项目的规划关、审批关和综合验收关,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城市规划区、旅游景区、旅游城镇乡村旅游示范点、旅游干道沿线和工矿区外各建制镇及街道办的公共卫生间及垃圾转运站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