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规〔2021〕001—县政办001
勉政办发〔2021〕33号
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勉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评审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勉阳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适应新时代预算管理改革的需要,提高我县财政投资项目绩效管理水平,规范我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评审工作,现将修订后的《勉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评审办法》(原勉政办发〔2016〕40号文件)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8日
勉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预算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质量,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图预算评审工作(以下简称预算评审)。
第三条 财政投资建设项目预算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和独立评审的原则,评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与评审业务相当的业务能力。
第四条 财政投资预算评审的主管部门是县级财政部门。
第二章 预算评审范围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须进行项目预算评审。
(一)实行社会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二)项目批复概算投资额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实行邀请招标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三)政府采购预算金额在自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类建设项目。
第三章 预算评审依据
第六条 项目预算评审依据:
(一)有关建设项目投资计划、财政预算、财务、会计、经济合同和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等工程项目相关的规定。
(二)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相关工程技术经济规范。
(三)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造价及其他相关市场信息。
(四)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制定的相关资产建设、配置标准,我县相关国有资金投资相关人工、材料、项目等造价指标指数。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项目建议书批复、初步设计概算批复、资金计划、招标方案批复等程序性批准文件。
(六)项目相关的勘察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预算等相关的技术性文件。
(七)项目评审所需的其他有关依据。
第四章 预算评审程序
第七条 我县项目预算财政投资评审实行申报制。
(一)社会公开招标项目及邀请招标项目:由建设单位填报内容齐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等签章齐全的建设项目财政投资评审申报表,报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组织评审。
(二)政府采购项目:建设单位填报政府采购工程预算审查申报表,提交县财政局相关支出科室、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组织评审。
第八条 资料预审及评审计划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对其提交评审项目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评审中心将进行资料预审,资料预审合规的项目进入后续评审程序,评审资料预审不合规的要将原由详细告知建设单位,要求建设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补正。
(二)项目资料预审通过后,应由评审中心专人负责项目受理登记,并提交评审中心业务会议,确定评审计划。
(三)评审计划应在保证评审质量的前提下,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安排,一般同一时间段在评项目个数不得超过6个,项目预算评审时限根据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不同,一般控制在7至10个工作日。
第九条 评审中心要根据评审计划,制定科学的项目预算评审工作方案,方案应包括人员配置、评审内容、评审重点、评审方法和工作时限等内容。
(一)预算评审方案须以会议形式确定。
(二)预算评审方案的确定要综合考虑项目规模、专业特点、紧要程度、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特长等因素,合理评估、控制评审风险。
(三)评审中心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在项目预算初步评审结论未形成之前,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项目评审方案的任何内容。
第十条 评审实施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
(一)查阅、熟悉有关具体项目的评审依据,对建设单位所提供项目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程序性判定。
(二)评审人员进行现场踏勘、调查,核实项目基本情况,必要时要开展对外调查,并保留相关核查、取证记录,现场查勘为正常公务行为,必须保证现场查勘评审工作人员在2人(含)以上。
(三)依据相关规范、标准、政策,对项目预算逐项进行复算、计量、分析、汇总。
(四)在评审过程中应及时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沟通,重要证据应进行书面取证,必要时要组织设计勘查单位、建设单位、预算编制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进行相关问题会商、工程量核对等程序,并形成会议记录;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须积极配合评审中心组织的相关核查程序,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形成项目预算初审意见。
(六)组织人员对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并作出初步评审结论。
(七)与项目建设单位交换评审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对初步评审结论签署书面意见并盖章签字。建设单位自收到初步评审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若项目建设单位不签署意见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签署的,评审中心在上报评审报告时,应对项目建设单位未签署意见的原因作出详细说明。
第十一条 评审完成阶段,其主要工作内容:
(一)根据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在规定时限内形成预算评审报告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二)及时整理评审工作底稿、附件、核对取证记录和有关资料,将完整的项目评审资料与项目建设单位意见资料登记归档。
(三)对评审数据、资料进行信息化处理,建立评审项目档案。
第十二条 建立项目日志制度,要求按每个评审项目建立项目评审工作日志,由具体项目组负责人员对项目评审过程及其主要内容进行记录,对项目评审进展动态跟踪,项目审结后由项目组负责人员签字并装入档案。
第十三条 预算评审不予受理及评审程序中止情形
(一)项目建设程序性重要文件缺失的。包括资金计划、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招标方案批复、规划许可、项目征地拆迁等程序性批准文件。
(二)项目预算超出批准概算对应部分内容10%以上的,超出国家建设及资产配置标准的,以及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此类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后,重新按规定报审项目预算。
(三)无工程施工图设计或施工方案、或施工图设计或施工方案编制深度不够,技术上无法评审的。工程设计文件与所报项目预算主要内容无法印证的。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违规施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建设单位无法配合预算评审程序执行的,预算评审程序中止,并函告相关单位及项目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预算评审内容
第十四条 预算评审内容包括对项目建设程序的合规性、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合理性的评审。
第十五条 建设程序的合规性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对项目资金计划、项目立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建设规划许可、招标方案核准备案等建设程序性的合规性、批准文件的完整性、概算执行的严肃性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合理性评审内容:主要包括国家相关建设标准、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建设标准的符合性审查,以及项目工程预算造价的合理性审查。
第十七条 项目预算应由建设单位提供,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编制预算的,由建设单位确认后报送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建设单位没有编制预算或未按相关规范编制预算的,评审中心应督促建设单位尽快按规定编制。
第十八条 建筑安装工程预算造价合理性评审包括对工程量计算、预算定额选用、取费及材料价格等进行评审。
(一)工程量清单计算的评审包括:
1、工程量清单编制是否符合规范,对图纸设计是否准确描述,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2、审查施工图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选用是否正确。
3、审查工程量的计算是否存在重复、遗漏现象。
4、审查工程量汇总计算是否正确。
5、审查施工图设计中是否存在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现象。
(二)定额套用、取费和材料价格的评审包括:
1、审查是否存在高套、错套定额现象。
2、审查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计取工程间接费用及税金。
3、审查材料价格的计取是否正确。
第十九条 部分项目发生的特殊费用,应视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结合有关部门的批复意见进行评审。采用相关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相关人工、材料、项目等造价指标指数进行概、预算编制的,审查其依据是否充分,调整方式、方法是否准确合理,清单编制、预算结构是否符合相关国际、国内规范,预算价格水平与市场形成价格差异是否合理等。
第六章 预算评审质量控制
第二十条 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的质量控制包括项目评审人员要求、评审稽核复查、评审报告质量控制、评审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评审人员要求
(一)项目评审应配备相应的专业评审人员,根据评审项目的实际情况配备评审负责人、稽(复)核人员或技术负责人。
(二)评审人员应当具有一定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对不同行业、不同项目的评审应根据专业特点组织相应的专业评审人员参加。
(三)评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以保证评审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四)对保密项目的评审,评审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五)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应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人员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直接关系或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项目评审复查稽核
(一)评审中心应当建立项目评审的复查稽核制度,组织好项目评审的复查稽核工作。
(二)项目评审的复查稽核包括对评审计划、评审程序的稽核;对评审依据的复审;对评审项目现场的再踏勘和测评;对评审结果的复核等。
(三)项目评审的复核稽查方式包括全面复查、重点复查和专家会审等。项目评审负责人应全面复核评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三条 评审报告质量控制
(一)评审报告必须全面、客观地反映项目评审情况和结果,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发现重大问题,要作重点说明。
(二)评审报告经过内部复核程序后,提请评审中心负责人最后审定签发。
(三)评审报告应按统一格式打印、装订、签章,评审报告连同相关的审核工作底稿等评审资料应及时完整归档。
第二十四条 预算评审的档案管理按照《勉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档案管理办法》处理。
第七章 预算评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中心在实施规定的评审程序后,应综合分析,形成评审结论,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评审报告的基本内容如下。
(一)项目概况。项目批复情况,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投资总额及来源。
(二)评审依据。本第二章所规定的评审依据。
(三)范围及程序。对具体项目预算评审的内容、范围和程序作说明。
(四)评审结论。须对审定后预算投资额、报审投资额及批复概算或调整概算进行比较,送审结论与审定结论较大差异的,须分析说明审减(增)原因。
(五)重要事项说明及建议。对项目预算评审中发现或有异议的重要事项,应作重点说明,并提出具体改进的建议。
(六)签章。评审报告应加盖评审单位公章。
(七)评审报告日期。评审报告日期是评审结论确定并经评审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的日期。
第二十六条 评审报告主送单位为勉县财政局,抄送政府办、发改局、住建局、审计局、项目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
第二十七条 预算评审报告报经批准县财政局审批后生效。
第八章 预算评审结论效力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的财政投资项目预算评审报告是财政投资项目预算安排、执行及项目预算绩效管理等财政管理的基础性依据。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的财政投资项目预算评审报告(含工程施工图预算)是财政投资项目招标阶段工程造价备案、招标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财政投资项目预算评审报告为时点数据,一般时效为一年。时效期内因客观原因未执行的预算,如遇政策性调整因素、主要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可按规定申报调整预算。
第九章 建立预算评审部门联动机制
第三十一条 为化解重大矛盾、规避重大风险,促进我县项目规范管理和尽快推展,建立项目预算评审多部门联动机制,对于政府投资重点项目预算评审,县级发改、审计、招标及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会同进行现场查勘、重大问题会商处理等工作,以促进预算评审顺利进行。
第三十二条 根据国家投资管理制度、工程造价管理改革方向,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概预算定额、估算指标编制发布和动态管理。发改、审计、住建等部门要加强联动,加快建立我县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造价数据库及相关造价指标动态指数,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化技术为概预算编审提供依据。结合国家相关资产建设配置标准,综合运用造价指标指数和市场价格信息,制定相关专项建设内容的建设标准,严格控制设计限额、建造标准,确保财政投资项目投资效益明显、绩效突出,同时为项目预算评审提供较好的工作基础。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预算评审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勉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