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文件 > 法规文件

勉县人民政府关于决定依法关闭勉县汉江艾叶口重晶石粉厂矿山的公告勉政发〔2026〕8号

  • 索引号:

    mxzrzyj000/2026-000197
  • 发布日期:

    2026年08月19日 11:00
  • 来源:

    勉县自然资源局
  • 发文机构:

    勉县自然资源局
  • 内容概述: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省市县矿山整治三年行动工作部署,鉴于勉县汉江艾叶口重晶石粉厂矿山采矿许可证已过期多年,不具备继续开采的法定许可条件。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县矿山开发秩序,整治小、散、乱、污、呆矿山,高效保护利用矿产资源,经县政府研究,决定依法关闭勉县汉江艾叶口重晶石粉厂矿山。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勉县汉江艾叶口重晶石粉厂矿山立即停止一切采矿作业活动。采矿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原采矿许可登记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按规定编制提交闭坑地质报告,拆除矿山生产设施设备,回填矿井(硐),彻底消除矿山安全隐患。

二、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生态修复法定责任由原矿权人依法履行,由相关部门按要求监督验收。原矿权人拒不履行地质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义务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整改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必要时依法组织第三方代为开展治理修复,产生全部费用由原矿权人承担。

三、县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按照法定程序落实矿山关闭各项后续工作。

如对本关闭决定不服,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勉县人民政府

                                       2026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