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勉县限额以下项目电子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

    6107250000/2025-000089
  • 发布日期:

    2025年01月10日 15:27
  • 来源:

    勉县住建局
  • 发文机构:

    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内容概述:


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勉县限额以下项目电子招投标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勉阳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勉县限额以下项目电子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12



勉县限额以下项目电子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我县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招投标项目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积极响应放、管、服新举措切实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陕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限额以下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机构设置

为切实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县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由县委副书记、县长担任组长,各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纪委监委发改财政审计住建交通农业农村水利教体等相关部门和各镇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勉县限额以下项目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由勉县建设工程招投标服务中心负责具体相关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定招投标交易活动监督管理具体制度,规范招投标行为。

)负责审、发布招标公告

)对交易各方、中介机构进场交易资格进行核验,对项目招投标相关资料进行备案

)为交易双方提供信息资料、技术咨询、交易场地、评标专家抽取及其他服务

)负责办理招投标活动情况统计、分析、报表及档案整理、归档。

参照勉县发展和改革局《转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函》收取电子交易平台服务费。

政府投资限额以下项目的招投标(包括进场备案、信息发布、资格审查、招标文件发售、评标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必须全部进入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全程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监督管理。对于应进入交易平台而未进入的,有关部门一律不得为其办理后期手续,不得给予资金拨付。

三、明晰招投标管理职责分工

各有关行政部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加强对招投标工的监督检查。

(一)发改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县范围内的招投标工作。

(二)勉县建设工程招投标服务中心负责交易平台的管理及运行,代县人民政府组建工程建设评标专家库并做好专家库专家管理和更新工作。

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投标活动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

属设施的建造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审核本行业在交易平台上传发布的所有内容。

(五)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监督有关

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县纪委监委依法对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投标、项目管理等活动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违法违纪行为及应进入交易平台开展招投标活动而未进入的项目建设法人进行追责问责。

)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监管工作

四、进入交易平台的项目范围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限额以下投资金额施工类30万元(含本数)至400万元(不含本数)、服务类10万元(含本数)至100万元(不含本数)项目主要包括土木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绿化亮化、市政基础设施、环卫与公用事业设施,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教体等部门和镇(街)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项目。

五、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项目建设法人规避审批备案程序进行招标的,一经发现,项目立即停止实施,按相关程序重新组织招标违反变更审批程序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弄虚作假导致国家建设资金损失的由县审计局进行审计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送县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依法相关人员进行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招标活动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等违规违法违纪行为的,由勉县建设工程招投标服务中心移交县纪委监委依规依纪依法相关人员进行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业招投标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违规违法违纪行为,未按规定进行查处的,由县纪委监委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责问责。

(四)勉县建设工程招投标服务中心应对进入电子交易平台开展的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管,对发现违规违法违纪行为开展调查,并将线索及调查结果移交县纪委监委。

六、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